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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偷来的赃车买入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28 14:05:1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明知是朋友偷来的赃车,90后青年刘某还是以低价买入。近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以3000元买入朋友张某、陶某盗窃来的五菱面包车。2月15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并将面包车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面包车价值1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汽车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不法分子通常将盗窃而来的手机、汽车、首饰、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低价销赃,千万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经不起诱惑,否则有可能会触犯国家法律。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蕊萨 梁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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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