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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他人性爱视频敲诈 河池一男子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28 09:18:28 打印 字号: |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伍春艳韦娜

 

    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装微型摄像头,偷拍他人与女友性爱视频,并以视频要挟对方给其汇款10万元。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曾有盗窃前科。2014年10月,做梦都想发财的郭某开始在网上搜索偷拍设备的相关信息,随后花1400元网购了一套偷拍设备,并利用这套设备作案。据郭某供述,自2014年10月以来,其多次在金城江区、凤山县的酒店客房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客人隐私,并以拍摄下来的开房客人的性爱视频录像威胁、敲诈被偷拍人的钱财,但至今只得手一次。

    2015年1月30日,郭某入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酒店0905号房后,将微型摄像机安装在空调机上,然后换到隔壁房间“守株待兔”。2月6日至2月9日,郭某偷拍到入住该酒店的王谋(化名)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待两人退房离开后,郭某尾随王谋至其所经营的门面,从而确定了受害人的身份。

    随即郭某将其所偷拍到的视频用一张手机内存卡存储并放至王谋的门面内,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王谋索要10万元,并扬言若王谋不给钱便将其视频公开发布,经讨价还价后降为1万元,王谋分两次向郭某指定的账户汇入5000元。

    2015年3月12日,接到王谋报案的公安民警将郭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赃款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郭某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剩余5000元诈骗未遂,且归案后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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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