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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与滨海新区法院就新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座谈
  发布时间:2012-09-21 16:58:3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4.26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二中院与滨海新区法院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座谈。座谈旨在以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现实法律需求为出发点,服务滨海新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成果转化,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服务。

  座谈中,滨海新区法院介绍了新区企业分布以及经营情况,并就近年来新区中小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进行了分析说明,列举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中院就近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相关问题与滨海法院进行探讨:

  一是如何正确认识调解解决与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涉及商标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逐年增加,案件的专业性以及复杂程度也日渐提高,法院在面临商标侵权以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时,在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应更加注重处理好与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既要抓住调解机会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实现真正案结事了;又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和公平效益,要有大局意识,加强对立法目的和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运用,既要注重保护被侵权企业知产权益的实现,又要结合侵权企业的侵权行为和获利情况以及整个行业的生存状况确定赔偿数额,起到调解一起案件,防止重复侵权情况再次发生的作用。

  二是如何运用著作权法认定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与传播行为。近年来,关于涉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迅速增加,由于该类纠纷属于新类型侵权且专业性较强,审判人员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不仅要掌握涉及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对有关网络技术知识有一定了解,对审判人员的要求较高。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复制作品和通过复制向他人传播作品的能力已接近于传统媒体,网络环境中的复制权以及传播行为的认定、"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以及通知与移除规则的正确认定,都需要审判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现有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理解与运用。

  三是如何认定日益多样化的商标侵权方式。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随着商标标识法律保护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少的仿冒者采取直接盗用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行为,仿冒者更倾向于仿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再配合使用其他侵权方式,此种方式更具隐蔽性且更易实现其仿冒效果。好的商品通过商标让消费者熟知,而知名的商标亦能帮助商品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企业关注自主品牌的市场开拓,商标注册与保护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企业不仅要采取多种方式防止自主商品商标被他人仿冒,亦要谨防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更不要妄图通过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

  座谈后,二中院与滨海新区法院达成一致意向,借助知识产权宣传月平台,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新区企业存在的司法需求,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为新区企业知产保护提供最直接服务,为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据院信息 编辑:李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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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