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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2009-2010年建设工程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2-09-21 16:58:2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各项基本建设资金大量注入,建设工程的项目数量及开工面积也随之大幅度提高,给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制止违法违约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建设工程案件的主要任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规范建筑领域正常秩序的司法职能作用,增强审理建设工程纠纷的透明度,现将我院2009-201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基本情况

  2009年-2010年两年间,我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71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59件,二审案件312件。两年共审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97件,其中,一审案件69件,二审案件328件。两年结案标的总额为5.76亿元,其中一审结案标的额为4.87亿元,二审结案标的额为0.89亿元。其中判决结案的218件;经调解协议或撤诉结案的39件。

  从审判辖区2010年收结案情况看,我院司法管辖的9个辖区法院(河东区、河西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704件,审结677件,结案标的总额达3.66亿元。

  从2010年我院辖区审结的涉滨海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情况看,我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结的涉滨海新区案件18件,辖区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结的涉滨海新区案件256件,共计274件,占辖区一审审结建设工程案件总数的38.7%。

  (二)案件的特点

  1.实际施工者个人起诉请求给付工程款的案件居多。我院2009-2010年共受理一、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371件,其中有163件是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分包方、转承包方、总承包方、发包方给付工程款的案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件占绝对多数。2010年我院受理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纠纷集中体现在施工方起诉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建设方以质量问题、违约逾期完工、工程未经验收等理由进行抗辩,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违约责任等方面。

  3.各辖区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平衡。从2010年我院所辖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津南区、河西区和大港区法院受理案件均超过百件,分别为120件、112件和101件。而宁河县、汉沽区法院仅分别受理44件、31件。

  4.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两年审结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12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0.5%。鉴定所涉及的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质量等问题,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程度和修复费用等。

  5.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对象—《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文本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加之建筑行业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多,每一宗案件均需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从2010年的结案情况看,一审建设工程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为189.4天,二审建设工程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89.6天,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

  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导向,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1.以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使用不因纠纷阻滞为基点,提高审判质效,切实为经济发展服务。

  例如:在一起空港物流加工区医疗器械企业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方与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亦均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只是对损失数额争议较大。我们在依法认定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立足于在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尽量不延误工程施工进度的工作思路,积极协调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多方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发包方先行给付施工方一定数额的撤场费,施工方将此用于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方顺利从施工现场撤出,发包方另行发包,工程得以尽快恢复施工,从而将工程搁置损失降低至最小限度,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认定工程施工转包、分包各环节的法律责任,确保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支付。对涉及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请求给付欠付工程款的案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依法确认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应承担的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的义务,进而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支付。例如:在一起海滨大道南段公路标段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中,承包方通过招标获得工程后,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承揽公路建设施工工程资质的公司,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纠纷成讼后,依法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依法判决由承包方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着力解决工程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鉴定时间长、当事人异议多的问题,努力提高判决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把好委托鉴定关,确保鉴定人的选择公开透明。我院于2004年开始,成立了专门诉讼财产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科学管理积极进行探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当事人不能达成鉴定协议的,一律实行摇号选择鉴定人的办法,确保鉴定人的选择公开透明,努力消除当事人因对鉴定人选择问题产生怀疑。

  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审查,把好案件事实关。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解决案件争议的专业技术问题,客观公正裁判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其同时也仅是一种证据,要按照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及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注意纠正个别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的倾向。对在当事人质证过程中,鉴定单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难以让人信服的鉴定结论要依法履行认证责任,必要时做好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工作。同时要加强鉴定前认真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工作,努力提高法官对是否鉴定、如何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委托鉴定事项及如何从专业角度审查和采信鉴定报告的能力,努力查清事实,提高审判质量。

  4.在及时妥善解决纠纷上下功夫,积极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事实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对工程增减项的约定不明确;对由于施工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对工期、施工用料进行了变更,而对相关变更事实不做书面约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签证、监理签字、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制度执行不规范,导致认定事实的证据缺乏,加之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水平所限,诉讼当事人举证所能证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的差距较大,当事人难以真正服判。我们针对该现象,努力查清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利益平衡点,使一些因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同时,注意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协调各方力量一起做调解工作,合理设计调解方案,抓住机会适时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例如:在一起军粮城工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工程量确定、工程款已给付数额等事实产生争议,但不能提供书面证据,在尽最大可能调查证据的前提下,摸透当事人争议的本意及可能达成利益协调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工作,并协调园区管理部门共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达到了案件公正审理及工业园区顺利建设的共赢。

  (二)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应引起高度关注

  从司法审判实践看,建筑业与他行业相比较而言违法、违规的现象更普遍、更严重,有些业内普遍认可,建筑企业习以为常的作法,实际属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变相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出现,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了困难。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在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该合同与中标合同即称为“阴阳合同”。200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筑施工市场长期以来较为普遍的“阴阳合同”如何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通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起到一定效果。典型意义上的“阴阳合同”趋于减少,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阴”、“阳”合同,争执不下,要求法院予以认定的情况明显下降。但同时“阴阳合同”表现方式趋于隐蔽,两年来的审判实践中,“阴阳合同”现象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变更名义对工程价款、工期等这些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承包人免费为发包人承建相关配套设施等等。应当注意,对工程价款、工期等这些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即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变更事项不应包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随着其他更隐蔽方法的出现,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依法更为积极、更符合建筑市场实际的司法手段。

  2.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

  我院2009-2010年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13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3.5%。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相比较,那时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整体转包或挂靠的情形比较多。而近两年来则表现为施工企业规避法律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施工企业意图将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包装为劳务分包、施工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意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转承包方或被挂靠方收取“管理费”、“总包服务费”“投标服务费”等名目的费用,数额多为工程款的2%至6%不等。而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建筑行业为微利行业,利润率平均仅为工程造价的2%左右。我院2009年受理的一起著名的台资企业厂房建设纠纷案件,堪称典型,层层转包达四次,最终引发纠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我院2009-2010年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外地建筑企业为总承包方的有114件,占全部结案的28.7%。其中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56件,占外地建筑企业涉诉案件的49.1%。从涉诉企业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形式为资质高的外地建筑公司在我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再将工程以各种形式进行转包,收取总包服务费,疏于参与工程管理,而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容易引发建设工程纠纷,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从两年的统计数据看,二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款纠纷129件,占全部二审结案的39.3%。这些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几乎均不具备相应资质,这不仅造成了合同的无效,而且由于施工环节存在着合同签订不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安全隐患等问题,也导致了对工程量、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的认定难度。其中以违法转、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诉讼最突出,主要体现在个人包工头承包工程不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有效的工程签证手续,导致实际施工量无法确认等情况。最终,在诉讼过程中只能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及工程款,造成了时间的拖延和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利于保护施工者的权益。

  3.实际施工环节不规范,工程验收把关不严,为工程质量问题埋下隐患。

  两年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26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6%,累计经济损失达三千余万元。我们注意到,这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其中八成都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投入使用后,这些工程很快便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其中最突出的案例是我市某房地产项目存在逾期违约,业主迟迟不能进驻而集体上访,相关部门迫于压力,仅用一天时间就对全部工程进行了验收,确定合格。此案例属极个别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验收环节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4.鉴定单位及鉴定程序缺乏监督机制,鉴定结论引发争议较大。

  两年审结案件中,涉及工程鉴定的12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0.5%。鉴定所涉及的事项包括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程度、修复费用等。专业鉴定机构的介入解决了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为客观公正裁判案件提供依据。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案件鉴定报告存在瑕疵,有未对审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作详尽调查、取费标准或数字计算出现错误、遗漏评估标的物、未提出明确鉴定结论等情况,法官只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予以查明,延缓了案件审理进度。有的鉴定报告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强烈异议,在接受当事人质证过程中,鉴定单位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信服。

  经过调查后发现,虽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日臻完善,但仅解决了对鉴定机关的委托问题,如何对鉴定机关的具体鉴定行为进行规制,尚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鉴定机构在证据的收集、现场勘查检测、数据分析、报告审核等环节没有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鉴定报告存在漏洞。同时,鉴定单位资质不能和审判工作相衔接,一些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没有造价鉴定的资质,无法对质量问题和维修费用一并作出鉴定结论。这些都反映出目前我市部分鉴定单位水平不高,鉴定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现实状况。

  三、妥善处理建设工程相关案件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为目标,尽快建立诚信机制

  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虽然有行业不良的习惯做法和监管不力的原因,但诚信机制的匮乏也是重要因素,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我们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构建建筑业的诚信机制,把不讲信誉,随意出借资质、任意转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企业清除出建设领域,以确保建筑质量。比如利用建筑企业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剔除有行贿前科的建筑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建立建筑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对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单靠出卖资质盈利、自身缺乏固定的施工团队和专业技术设备的建筑企业,向社会公布,取消其再次进入建筑市场的资格,使违法违规、不守信誉、偷工减料的不诚信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中被逐渐淘汰。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有“一锤买卖”心理,确保工程质量。通过这种信息公开和资格限制,来加强我市建筑行业的整体诚信机制建设,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为配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同时,加强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定期将违法违规企业的信息情况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以便为建设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情况和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鉴定工作,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面对鉴定单位良莠不齐,鉴定工作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应当从资质管理、人员准入和工作流程上对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使之朝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完善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准入,针对鉴定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使鉴定工作在任务承接、证据收集、现场勘察、数据分析、报告审核、出庭质证等环节都有制度的约束和行为准则。同时,相关鉴定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鉴定水平,增强责任意识,通过科学论证,形成客观准确的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应做好鉴定报告的跟踪、反馈工作。鉴定机构的筛选和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改变目前鉴定人员没有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

  (三)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力争灵活处理和解决建设工程矛盾纠纷

  建设工程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审理周期长。从双方起纷争开始,工程往往就陷入瘫痪状态,诉讼过程中双方的损失处于动态发展中,对于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不能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很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同时,工程的瘫痪也影响整体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我院处理工程类纠纷中,注意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协调各方力量一起做调解工作,力争灵活处理和解决纠纷问题。在诉讼中,诉讼价值在动态地变化,而调解是公正、效率、效益的最佳协调方式,能够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适时抓住机会促成调解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的最佳选择。我们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现建设工程纠纷时,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社会资源和财力浪费,尽可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赢。(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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