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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2010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2-09-21 16:56:18 打印 字号: | |

    现代法治社会,构筑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有力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是这一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制和引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之间的良性循环,现将2010年度我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从收结案数量看,2010年全年,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6件,较2009年的78件增长了202.6%。其中,一审案件231件,二审案件5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2件(含旧存14件),较2009年的75件增长了209.3%。 

    注: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仅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原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从案件类型看,专利权纠纷案件44件,占案件总数的18.6%,较2009年的15件增长了144.4%;著作权纠纷案件133件,占案件总数的56.7%,较2009年的28件增长了375%;商标权纠纷案件42件,占全部案件的17.8%,较2009年的15件增长了180%;同时还受理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件,商业秘密案件3件。 

    从审结方式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122件,占全部已审结案件的52.6%,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共109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7%,近半数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二)特点

    1、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上述案件数量同比数据显示,2010年案件数量较2009年增长了三倍之多,创历年来增幅之最。不仅如此,时代的飞速发展也推动了案件类型的多元化。如:具有信息时代特征的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成倍增长;KTV经营者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件不断增多。

    2、案件涉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众多,侵权行为方式多样。涉及的国际知名品牌包括彪马、箭牌、禧玛诺、普利司通、斯派沙克、宝姿、亨氏等;涉及的中华老字号包括桂发祥十八街、隆顺榕;涉及的国内知名品牌包括好丽友、普兰娜、七匹狼、顺驰、小护士、芦台等。主要侵权行为方式包括:贴牌生产销售、叙述性突出使用、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跨类商品混淆使用、因疏于管理构成侵权等等。

    3、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比例增大。2010年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港澳台)共计29件,较2009年的14件增长了207.14%。当事人涉及美国、日本、法国、韩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其中典型的有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天津市瑞福通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忠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亨氏公司(H.J.Heinz.Company)与天津温蒂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等,涉外知识产权"战书"纷至沓来。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著作权案件反映的问题

    1、对同一权利人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的综合性侵权,造成比单一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

    侵权人针对同一权利人的多项标识,不仅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还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方式包括仿冒、照抄照搬、"搭便车"。在侵害程度上较单一侵权行为更严重。如原告斯派莎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同时起诉被告斯派莎克(天津)流体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财产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斯派莎克(天津)流体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名称为自己的产品冠名,同时还在宣传材料、产品手册以及宣传网站上套用与原告相同的文字和相同的宣传风格,造成与原告相混淆。上述这种对原告企业的多项标识同时进行侵权的行为较单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我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加重了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

    2、网吧经营者侵犯影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象普遍,越来越多的网吧被诉上法庭。

    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在加速作品传播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工作带来了难题。2010年,我院受理网吧被诉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案件激增,共105件,较2009年增长了21倍。如: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做为影片《杀破狼》、《红颜》、《功夫无敌》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在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后,依次起诉了40家涉嫌侵权的网吧。要求被告网吧立即从其网吧管理系统中删除侵权影视作品以及相关链接文字,并分别赔偿1至3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综观广东中凯诉侵权网吧等105起案件,一方面反映出网吧经营者著作权意识淡薄,不尊重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向在网吧上网的消费者提供在线观看涉案影片的服务,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反映出网吧在与中间服务商签订授权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审查对方的许可资格,没有分清使用权限,致使网吧提供链接播放影视作品时侵权。无论是未经许可擅自提供在线观看服务,还是对授权资格审查不严,都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策研究,细化相关行业规则,进一步加强对网吧服务行业的科学引导和监管。

    (二)商标权民事案件反映的问题

    1、以叙述性方式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商业活动中,以叙述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较为普遍,但叙述性使用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如:我院审理的原告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一案。被告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上印有"正宗天津麻花"、"津门一绝"、"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我院认为,对产品进行叙述说明需要使用他人商标文字时,必须做到客观叙述、合理使用,不得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暗示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不得对注册商标权人的商誉构成侵害,不得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争议标识中的"十八街"虽曾为地名,但经桂发祥麻花公司注册为商标并广泛使用,已与原告产品产生唯一指代关系,其与"桂发祥"文字排序组合为商标,更具有特定的显著性。被告景林祥的产品包装虽采用了叙述某种事实的形式,但其叙述内容,包括"津门一绝"和"正宗",突出表示了自己的商品直接与原告的商标及商品具有实质性关联,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和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行使诉讼维权手段不尽合理。

    自2001年开始,人民法院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越来越多的商标权利人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将自己的商标变为驰名商标。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具有严格的限制。一方面,驰名商标认定尚不能作为一项专门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不能将认定商标驰名列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只能作为其维权主张中的一个事实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另一方面,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掌握比较严格,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等。在我院审理的原告天津日商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商科技)诉天津市雷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拓商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拓商贸在其生产的安全套上使用了"小护士"商标,故原告日商科技在起诉被告雷拓商贸侵犯其商标权的同时,一并请求法院确认使用在卫生巾上的"小护士"商标为驰名商标,请求跨类保护。一般情况下,在商标所有人主张自己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请求给予跨类保护时,法院应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但在本案中,原告商标虽在近年的销售量增加较快、销售地域比较广泛,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其商标显著性较弱,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通过被告的产品标识联想到原告及其商标或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对原告提出的认定驰名商标请求不予认定。

    3、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其市场内的商标侵权行为未尽管理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

    近年来,随着天津商业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纷纷来津落户。与此同时,知名品牌权利人的打假维权活动也在各大卖场同步进行。"打假"已经从制售领域延伸到了市场管理领域。一些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出租专卖柜台的过程中,由于对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行为未能尽到应尽的审查管理义务,而被起诉追究侵权责任。如:我院审理的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楼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系列纠纷案。原告拥有"豹子图+PUMA"商标、"PUMA"商标、"豹子图"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销售活动的管理者,在进货渠道或对租赁柜台的日常经营管理上审查不严,主管过错明显,导致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市场经营管理者也不能以"与相关租赁柜台有内部约定"为抗辩而排除自身的侵权责任。虽然大多数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但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专利权民事案件反映的问题

    1、反复侵犯权利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企业的发展不是选择自主创新,而是以反复侵权的方式,违法使用权利人的各种发明创造成果。如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新宝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等系列侵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纠纷案中,被告反复侵犯原告自行车各种零部件的发明创造成果,被诉多次,有时反复侵害的是同一专利产品。鉴于反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我院全面考虑被告人的反复侵权行为的后果更为严重这一实际状况,判决加重了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

    2、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的标准应以一般消费者的判断力为准。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首先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做出判断。因此,以什么人的眼光判断外观设计的相近似性,一直以来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我院审理的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与被告慈溪市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新宝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系列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以鉴定专家的眼光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但,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按一般购买者水平判断。我院审判实践中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应当以此类产品的消费者或者用户作为评判的主体,以他们的平均审美水平进行观察比较。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相关鉴定费用没有支持。

    三、对知识产权案件趋势的预测及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案件比例将进一步增大。

    天津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随着滨海新区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建成投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金融产业的飞速发展以及物联网产业规划的起步发展,相关前沿技术、核心关键技术、重大商业技术不断出现,有些技术尚在不断研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倍受关注。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因相关人员工作职位、岗位的变迁引起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多。因此需要加强对有关不法行为的司法规制,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做好商业秘密纠纷的超前预防。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将增多。

    自2010年开始,我院审理的一审专利侵权尤其是在发明专利纠纷中,权利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已开始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但,基于专利实施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大影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司法措施,往往涉及到被申请人以及有关案外人的重大经济利益,法院审查较为严格。因此,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做为申请人,应当在侵权事实是否存在,担保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证明能力。

    (三)证据保全公证操作程序有待规范,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规则有待完善。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的专业性和重要性,以及某些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为了获得证据优势,大多会借助于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以公证方式提取的证据其效力也优于一般证据。但2010年审判实践反映出,相关证据公证保全行为中存在瑕疵,影响了证据采信。如:有的超地域管辖范围受理公证申请,当事人以此为抗辩质疑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有的公证行为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所控制,且公证书缺乏清洁检查的记载。上述现象导致在庭审质证阶段,当事人以证据采集和保存过程存在瑕疵为由提出异议,甚者产生合理怀疑,法庭因公证程序瑕疵而无法采信相关证据。因此,公证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既要保证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进一步制定并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特别是对于网络技术型证据以及网络虚拟财产证据进行的保全公证活动,公证机构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电子证据收集、审查的具体性要求。

    (四)畅通音乐版权商用许可通道,重视和运用合同行为超前预防侵权纠纷。

    2010年,我院受理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委托诉KTV经营者的案件数量成倍增加。音著协作为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重要职能之一,案件数量成倍增加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音著协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在审理中了解到,音著协于09年开始在我市进行相关音像制品的维权活动,其在活动开始,曾以各种方式试图与KTV经营者进行协商以确定收费数额,但未能得到KTV经营者的响应。随后,音著协提起了民事诉讼。我院依法认定KTV经营者侵犯音乐著作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绝大多数KTV经营者开始重视怎样避免再次侵权,主动向音著协交纳了使用费。案件虽然审结,但音乐著作权保护与KTV行业侵权现象普遍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对权利人来说,其被侵犯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并获得赔偿,但对行业利润不高的KTV经营者来说,既没有条件支付过高数额的使用费用,也没有专门的社会管理机构或中介组织给予必要的服务和引导。因此,畅通音乐版权的商用许可通道,引入中介组织推动音乐版权的商用管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同时,KTV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音乐著作权,要积极主动与音著协通过协商订立合同,事先完成相关注册,缴纳使用费用,既保护音乐人的劳动成果,又防止事后维权的高成本。

    另外,对于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尽管理义务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案件,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应当进一步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尽管商场、超市与经营者之间签订了合同,但不能以"与相关租赁柜台有内部约定"为抗辩理由而排除自身的侵权责任,因此应当积极履行事先审查职责,防止产生侵权的后果。

    (五)需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积极完善与市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有关统一侵权判定标准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陪审员遴选机制,分发挥知识产权局专业人员在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技术辅助司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果。探索司法主导,以行政执法机构辅助,促进原被告双方协商经济赔偿方式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创造与应用之间的良性循环。

    结语

    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有全面清晰的认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瓶颈有深刻准确的分析,才能在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审判实践中,循序渐进地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有利的司法环境。(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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