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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以保促调”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2-09-21 13:54:43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网站讯 天津二中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被申请人产业优势明显,或双方当事人有继续合作可能和空间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日前,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不仅快速、有效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还以此为契机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后,原告向二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资金账户。承办法官经过仔细询问得知,原、被告都坐落于滨海新区大港,以前均是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的下属企业,市场改制后,两个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在天津石化产业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因为系出同源,又加上产业优势互补,所以两家企业相互扶植、互相配合,业务往来频繁,是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兄弟企业。但前一段时间,因被告的企业内部发生了一些问题,拖欠了应付原告的工程款2500万元,导致成讼。承办法官考虑到不仅影响双方生产经营,也不利于滨海新区的发展和稳定,一方面依据原告申请,迅速冻结了被告一个有近700万资金的银行账户,另一方面,召集当事人面对面坐下来协商,进行调解,并建议他们原来的共同上级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从中斡旋,参与调解,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两个多星期的工作后,终于促成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撤诉,而此时案件还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案件就此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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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