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网站讯 当前,我国鉴定机构的主体是民间社会组织,尽管有行业规范加以制约,但难免受一些因素的干扰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尤其鉴定结果一经作出,不管结论如何都没有一个程序进行复审,称为“一鉴终局”。而法院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是审判、执行的重要证据之一,其科学性至关重要。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重大争议时,亟需建立一种机制给予救济。为此,天津二中院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建立了一套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专家论证机制,当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重大争议时开展救济。为保障该机制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于今日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以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实体公正。该《规定》共有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合议庭、承办人的职责。《规定》第三条规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案件承办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要监督司法鉴定人公正、客观的出具鉴定结论,确保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使鉴定结果满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司法鉴定是为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这样规定确立了法官在整个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鉴定人要紧紧围绕合议庭的要求去做,使司法鉴定结果满足案件需要。二是专家数据库中聘请的专家打破地域界线。为使专家论证程序更加公正,避免本市人员之间相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与本院建立业务联系或者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聘任资深技术专家组成本院中介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按业务类别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文检鉴定专家小组,协助本院的办案人员解决涉案技术难题。”《规定》第七条还规定:“财务处负责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数据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机选定并通知相关专家参加专家论证,把专家受外界干扰的因素降到最低,以确保专家意见的公正、客观。”三是当事人可选择本地或外地鉴定机构。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和中介费用等因素,天津二中院将选择本市还是外地中介机构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和业务庭。《规定》第四条规定:“标的物(或企业)在本市,当事人要求委托外地的中介机构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并愿意承担费用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在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按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通过随机或者摇号选定个案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程序按照本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是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专家论证程序的提起和会议议程等内容。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结果经过异议程序当事人仍有较大意见,当事人申请进入专家论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填写《司法鉴定结论专家论证申请表》经该业务庭庭长批准提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组织、落实专家论证程序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论证会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业务庭主管庭长、合议庭全体成员、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参加专家论证会;案件承办人向到会专家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评估鉴定的结果、当事人异议的理由、评估鉴定机构的答复意见、合议庭需要专家解决的问题等;双方当事人先后陈述对鉴定结果的意见、理由;鉴定人陈述鉴定的根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意见;专家可以对当事人、鉴定人发问,查看图纸等资料;专家对合议庭提出的结论议题进行论证写出书面专家意见,也可以讨论后进行论证写出书面专家意见。五是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需要专家论证时的论证形式。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专家通过书面材料免费提供意见;第二种形式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当面听取意见,当事人交一定费用。《规定》第十条规定:“进入专家论证程序的案件,除作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机构外,在其他同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中,财务处随机选取若干名专家为本次的专家组成员。以隐名方式将需要咨询的材料复印件邮寄或传真给专家,专家以隐名方式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通过邮寄或传真发送财务处,财务处将专家意见原件存档,复印件转交案件合议庭。案件承办人将专家意见复印件存入附卷,可以将专家意见口头告知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需要,合议庭可以与财务处协商召开专家论证会,直接听取专家意见。确定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参加会议专家的地域、范围人数由合议庭决定,财务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对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原则上比照陪审员的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并负担外地专家的差旅费,特殊情况可以与专家议定。专家费用确定后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垫付,待案件审结时根据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负担。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垫付的,驳回其申请。”六是对违规中介机构的惩罚。中介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合议庭,合议庭对中介机构工作的好坏最有发言权,合议庭对中介机构在工作质量、效率或者配合等方面不满意的,经庭长批准就可提出处理建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并且重新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原司法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缺陷,合议庭认为需要对该中介机构进行处理的,承办人填写《处理中介机构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该业务庭庭长审批提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对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不付、减付中介费用或者除名、通报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