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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投身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2012-09-21 11:58:50 打印 字号: | |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天津二中院将贯彻讲话精神与自身工作实际相结合,从转变观念入手,牢固树立积极参与、超前预防、示范导向、延伸服务"四个意识",既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更努力担当社会管理的排头兵。

  一、树立积极参与意识,把社会管理视为己任。在工作中明确三个定位:一是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明确既是捍卫者又是建设者。既要为发展保驾护航,又要与发展同舟共济。二是进行正确的工作定位,明确既是裁判者又是管理者。把对每一个案子的审理都放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中去思考,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三是进行正确的目标定位,明确既是矛盾化解者,又是社会和谐的推动者。既要把送上门来的每一个案件办好,又要为社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近三年来,二中院用这三个准确定位教育全院法官和干警,工作出现三个变化:一是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进行。工作紧紧贴近形势发展步伐,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保障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十项措施。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先后提出了二中院《为"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优质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法官把个案审判纳入社会管理来思考的自觉性越来越高。以调解为例,近两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35.53%和29.68%,处于全国同级法院较高水准。三是审判工作着眼于三个效果出发,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从2010年全年工作情况看,一审上诉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同比下降45.83%,二审被再审发改案件下降53.33%,案件差错数下降66.67%,实际执行率和执行到位率分别增加10.54和7.59个百分点。

  二、树立超前预防意识,努力做到未雨绸缪。一是针对开发开放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企业闲置土地厂房等问题,开展了滨海新区及其周边土地闲置、占压情况及相关司法需求专题调研,对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开展前瞻性研判,并由此提出了关于清理企业闲置土地及厂房设备促进资源集约利用的建议,为社会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益参考。二是构建协作平台,形成化解矛盾共同体。针对劳动纠纷较为突出的形势,二中院与市工会、辖区区工会、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和联合调解制度,出现群体性纠纷苗头及时预警,共同调解,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聚积和激化。同时,与辖区基层法院加强业务交流,建立起与辖区基层法院对口业务庭例会制度,及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有效避免了因执法不当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三是把握矛盾发展动向,完善动态管理。随着滨海新区进入开发建设的高潮,部分地区集中出现了拆迁纠纷、劳动纠纷等问题,二中院及时制定工作预案、充实审判力量,使纠纷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及时化解,将矛盾纠纷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配合滨海新区金融改革,成立了集审判、调研、协调等职能为一体的金融合议庭,培养金融审判人才,并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搭建了信息沟通、共享平台,进一步提高了金融商事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三、树立示范导向意识,注重发挥辐射效应。一是把握好审判政策,发挥案件的导向作用。刑事审判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有效震慑犯罪,有效教育社会;在普通民事审判中,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不断强化调解;在商事审判中,坚持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注重发挥案件审判对滨海新区发展的规则指引作用。行政审判中,坚持"支持与监督并举、服务与制约同步"的原则,既保证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管理各项政策的落实,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做好个案审判的预测评估,着力提升司法权威。近三年来,二中院信访量每年以50%的幅度下降,社会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加强法院管理,发挥管理者的示范作用。构建了以质效指标管理、流程环节管理、信息反馈管理和层级监督管理为主要架构的"四位一体"审判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以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来保障队伍的廉洁,以狠抓细节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在社会管理中起到积极示范作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工作,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树立延伸服务意识,更好地落实社会管理责任。一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以"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系列审判动态,并以独特的审判视角分析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反映在司法领域中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矛盾和问题,在政府决策、改革发展、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社会公众提供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预警。二是加强司法救助,积极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对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不属于法院解决的问题,坚持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着眼于解决实际困难,通过筹集资金、争取行政救济、寻求社会帮助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合理需求,不仅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也为社会减少极端不稳定的因素。三是加强诉讼服务,拓宽矛盾化解渠道。建立了集诉讼服务保障、信访接待和信访督办、诉讼咨询、调解职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一方面,为当事人诉讼创造了便利、和谐、有序的诉讼环境,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反映问题的平台,进一步拓宽了化解矛盾的渠道,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本院,避免矛盾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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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