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依法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 ▏6.26禁毒日
  发布时间:2020-06-26 14:43:5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天津二中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在第三十三个“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二中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宣判。




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毒品后向他人贩卖。2016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王某到四川省成都市向一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寄往天津市。王某返回天津后,先后两次在天津市某小区收取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12月6日,王某在某小区附近再次收取快递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093.69克。当日,公安机关在王某驾驶的汽车、居住的房屋、办公室等处共查获毒品2718.27克。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6811.9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林某、邓某

走私毒品案



被告人林某、邓某均系在校大学生,受国外不良风气影响,在猎奇心理支配下,自国外购买大麻油并伪装成食品走私入境,后被缉私民警查获。经称量、鉴定,林某、邓某走私大麻油0.69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邓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林某、邓某走私大麻油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林某有坦白情节,邓某有自首情节,二人均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情况,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当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艰巨,新类型毒品罪犯案件呈上升趋势。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二中院始终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毒枭、职业毒贩、累犯以及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至死刑;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人群,如果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又确系初犯、偶犯的,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