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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滴水致楼梯湿滑路人摔伤 空调管理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07-23 14:15:0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刘俊佚)楼上空调室外机滴水造成沿街小商铺楼梯处积水,一行人在晚上不慎踩到该湿滑处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对空调负有管理义务的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对外经营的酒店,有保障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但原告缪某自身也未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可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酒店担责70%,赔偿缪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5238.26元。
    2014年7月13日,原告缪某入住成都某知名连锁酒店,因该酒店空调室外机滴水,造成该酒店楼下沿街一小商铺处楼梯有积水,当晚9时许,原告在小商铺门口上下楼梯处踩到该湿滑处不慎摔伤,原告报警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6万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起诉酒店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共计近19万元。
    而被告酒店则辩称,原告受伤与被告的管理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空调室外机系空调公司安装,其并不清楚酒店客户使用空调情况,且原告在晚上光照不足且有台阶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其摔倒,这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酒店不应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酒店作为空调室外机的管理方,直接用一根管道将其楼上空调室外机的滴水排泄在该酒店沿街一小商铺楼梯口,又未在此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致原告经过时摔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原告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锦江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叶红在接受采访时说,该案中,空调室外机在制冷过程中会造成排水、排风,并产生噪音等现象,酒店作为空调的所有者或管理人,有义务根据环境实际,对空调安装的位置、排水处理、排风朝向等提出合理要求,确保排水、安装固定等不存在安全隐患,以有效防止对他人产生侵害、妨害等。否则可能会出现该案中的情况,即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自身也将承担巨额经济赔偿。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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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