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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宣判5起非法集资罪案 7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10 10:42:05 打印 字号: | |

 

法院提醒: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诱惑
    本报青岛7月9日电 (记者 王洪坚  吕  佼)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南区、城阳区、莱西市三家基层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7名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青岛中院宣判被告人刘宝柱、刘淑娟集资诈骗、诈骗一案。法院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宝柱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雪萍(在逃)、刘淑娟设立金宝丰航道工程(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开宣传金宝丰公司拥有挖砂船、土地等经营项目,隐瞒挖砂船、土地尚未支付全额购买资金的事实,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三人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三人先后吸收黄某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
    青岛中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故意夸大事实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所集资款项大部分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其行为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诈骗。二被告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淑娟同时构成诈骗罪。最终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通过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法院提醒社会公众,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谨慎理性投资,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和危害,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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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