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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认为猴姑饼干不养胃 起诉广告代言人徐静蕾
  发布时间:2015-07-08 08:35:52 打印 字号: |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李婧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超市发厢红旗店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超市发厢红旗店大屏幕等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称,2014年初,其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等平台多次看到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养胃、能治疗胃病的广告宣传,由于胃部不适,对该产品的广告宣传产生良好印象。2014年6月6日,原告在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菇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后现场询问现场促销员,得知此饼干系江中集团生产,销售员介绍说,与其他饼干不同,可以养胃。原告还看到此款饼干由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推荐,遂对其养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原告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菇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买回产品并食用后,原告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原告依赖“江中猴菇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

    原告李先生称,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江中猴菇饼干”的广告行为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该《办法》第55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原告李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保证市场销售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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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