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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窃取信息 快递员制造伪卡套现
  发布时间:2015-06-23 10:36:30 打印 字号: | |

 

------四名男子分别获有期徒刑
 
    本报上海6月19日电  四名男子合谋分工,以快递员职业为掩护,在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上让客户刷卡,并在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后套现。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雷某与宗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4年9月初,曾经从事盗刷信用卡的安徽人张某,召集了湖南人雷某、江苏人宗某、表弟朱某来到上海。经四人合谋,由张某从他人处购得3台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写卡器、空白银行卡等工具;由雷某和宗某分别冒用他人的身份到中粮我买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快递员。当客户在上述3台POS机上刷卡付款后,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和密码就会存储在该POS机定制的读卡器上,并由张某与朱某制作伪卡后刷卡套现。
    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雷某窃得客户黄某、付某等9人信用卡信息,宗某窃得客户倪某、帅某等14人信用卡信息,并发送至张某控制的手机或存储至电脑。经鉴定上述23条磁道信息中有10条完整。2014年10月23日,张某利用雷某窃取到的客户黄某的信用卡信息制成1张伪卡,交给其表弟朱某刷卡套取现金2.45万元,被张某和朱某占为己有。
    2014年10月16日,雷某、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24日,张某、朱某被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雷某、宗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朱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富心振)  
    ■连线法官■
    据此案承办法官倪建军介绍,此案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不法分子轻易能买到作案设备。据了解,网上售卖银行卡复制设备的商家很多,有的商家为吸引买家甚至将不法分子使用这些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成功”案例贴到商铺内,以显示其设备功能强大。二是持卡人防范意识不强。涉案的POS机上装有DV摄像机,很多被害人都没有注意到。无论作案手段如何翻新,持卡人“一定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自己的视线”,就可以防范很多风险。同时,输入密码时一定要遮挡,最好开通银行卡资金变动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考虑办理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
    目前,我国发行的银行卡大部分都是磁条卡,磁条信息很容易被复制,进而被克隆盗刷。倪建军称,以芯片卡替代磁条卡是国际趋势,芯片卡将信息内置,安全系数更高,推广安全系数更高的芯片卡已是当务之急。
 
(转自2015年6月20日 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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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