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案件快报
遭遇“豪车党”碰瓷 私了难了
  发布时间:2015-06-15 10:16:15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12日
    地点: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案由:敲诈勒索
    案情:2013年7月开始,吴平、吴伟、陈杨、吴开、李正、柯生(批捕在逃)、柯泉(刑拘在逃)等人相继结成团伙,在四川境内多条高速公路上,以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并言语威胁的“碰瓷”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先后作案18起,涉案金额达17.6万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16日,应先生开着雷克萨斯行驶在高速路上,突然“嘭”的一声响,随后,从右侧开过一辆捷豹车,打着“双闪”示意应先生停车。停车后,应先生被告知撞坏了捷豹车的左后视镜,要求赔偿27500元。
    在对方的威胁下,担心车上家人安全的应先生被迫答应给钱,并打电话向公司同事“借钱”。双方一起在球溪镇下了高速,在球溪邮政金融网点取钱时,收到应先生同事报警的民警赶了过来。
    正是应先生的报警,让困扰警方好几个月的“高速碰瓷”案有了突破口。
    一段时间以来,四川省南充市警方接到多起报警,多名宝马、奔驰车车主在高速路上遭遇“碰瓷”,对方称有急事,要求当场支付现金,并加以恐吓。民警分析认为,这些受害人遭遇的是同一团伙。
    2014年4月19日,经过多方排查,警方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吴平、吴伟、陈杨、吴开、李正抓获。
    公安机关查明,李先生、杨先生等多名外地车主在泸蓉高速变道时,分别与吴平等人驾驶的捷豹、雷克萨斯、宝马等车发生“碰撞”,各被强行索要3000元至27500元不等的现金。
    庭审现场
    如何“碰瓷”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出,上述证据证实,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吴平等被告人分工明确:事先破坏车辆左后视镜,然后上路寻找目标,如果发现豪车行驶在左后方,待其超车时,车上的人用弹弓射击目标车辆,发出“嘭”的响声,造成碰撞假象;把车拦下后,车上第三个人下车,趁人不注意用砂石划擦目标车辆,产生划痕,随后称自己的车被撞要求赔钱。
    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显示,造成“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要求报警或者报保险公司处理,吴平等人就会装出很凶的样子恐吓对方,并拿出对讲机假装叫人帮忙;另外的人假装当和事佬,和对方商谈赔偿价钱,如果对方答应赔钱但身上钱不够,则会安排人跟着下高速取钱。
    “在与被害人交流中有没有实施威胁等行为?”吴平的辩护人提问。
    “人身攻击没有,只有语言威胁,有的被害人怕耽误时间主动要求私了,我们就拿了钱走人。对于被害人保险意识比较强的,我们就通过演戏的方式说一些言语。”吴平回答。
    吴平等人供述称,“碰瓷”所得的钱财在除去当天开支之后,其中的40%由柯生或者陈杨通过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存入车主柯泉提供的账户,余下60%由吴平等人按照比例分配。
    “豪车”从哪儿来
    “你们作案的车辆是哪儿来的?”庭审现场,辩护人提问。
    五名被告人都表示,用来“碰瓷”的三辆车都是由柯泉提供。此外,还有专门用来“望风”的车。
    “根据柯泉的安排,我的驾驶技术要好些,用来‘碰瓷’的车辆就由我驾驶。”吴平称。
    “用来望风的车辆是哪儿来的?”辩护人询问。
    “我们有哈飞路宝和飞度两辆车用来望风,车子都是柯泉出钱买的。”吴平回答。其余被告人对此表示认同,并称“碰瓷”车辆使用的假牌照均由柯泉提供。
    对此,公诉机关指出,用于“碰瓷”的三辆车都登记在柯泉名下,用于望风的哈飞路宝、飞度车均由柯泉出资,登记在吴开名下。
    有无主从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平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吴平等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
    争议的焦点是,吴平等五人在本案中起到什么作用?本案有没有主从犯?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吴平等人的辩护人指出,结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确认,本案中所有涉案车辆均由柯泉提供,分工均由柯泉安排,赃款的分配方式也是柯泉决定,柯泉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这18起犯罪事实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为主犯,其余人应为从犯。
    公诉机关则认为,本案几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只存在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犯从犯。
    在最后的陈述中,吴平等人向法庭表示,自己的这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恳请法庭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持续了两天,将择期宣判。(文中被告人均系化名) 
 
(转自2015年6月15日 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英颖 张倩)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