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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未实名销售手机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05-20 09:57:2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 2015年5月20日

    本报讯  因无法找到对自己进行发送侮辱短信的真正侵权人,河南省滑县一村民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中国移动公司及其代理商告上法庭。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移动代理商安某、史某赔偿原告刘某1万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某、史某系夫妻,在滑县四间房乡经营一家通讯专营店,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同意代理中国移动系列卡品。尾号为1345的手机卡的登记人为被告安某,该手机卡于2014年春节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曾向原告刘某手机发送大量淫秽、不堪入目的信息,使原告刘某受到侮辱。另查明,自2011年10月至今,在四间房乡高寨村,每月均出现大量侮辱、诽谤刘某的传单,内容和原告手机接收到的短信内容一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刘某目前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安某、史某为直接侵权人,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被告安某、史某所销售的手机卡没有进行身份验证和实名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刘某的民事权益,应当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对被告安某、史某销售手机卡进行实名制办理提出了要求,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邵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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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