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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审结首起淘宝卖家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4-10-23 16:17: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审结"以纯"商标权人郭东林诉淘宝卖家黄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这是天津二中院受理的首起以淘宝卖家为被告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郭东林系商标"以纯"和"YISHion"的注册权人。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黄某某未经授权许可,以"杰夫哈迪521"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以纯"代购网店,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使用"以纯"的代言人等宣传图片。2013年5月24日,原告郭东林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了申诉和查询,从淘宝网处得知了被告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将被告起诉至天津二中院。原告郭东林认为,"以纯"系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了很大伤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认为,虽然原告核实的注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被告一致,但被告确实未以"杰夫哈迪521"的网名开设网店,也未销售过涉案商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网络平台下产生的商标权侵权纠纷,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纷繁复杂,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加之被告对开网店的主体身份、销售行为等全然否认,导致审理中出现不少难点问题。如权利主体身份较难确定、侵权证据审查有难度、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审理期间,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等进行了大量调查,被告黄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以及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户名亦为被告"黄某某",调查证实该网店的会员名为"杰夫哈迪521",该网店在2012年至2013年约一年多的时间内有500余条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记录。天津二中院一审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天津二中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开网店并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事实,被告对其销售的服装是否侵权、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既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天津二中院认定被告销售的"以纯"商标服装系侵权产品,判决被告黄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上诉,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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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