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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反映“无实物”传销犯罪案件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9-09 15:16:57 打印 字号: | |
    传统的传销手段,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实际商品来获得"晋升"并获取报酬的方式进行传销的,实体商品曾经是传销活动的必要载体。近期,在天津二中院审理的传销案件中,陆续出现了以"资本运作"的概念替代实际商品,进行"无实物"传销的犯罪案件。目前,已经受理了2件。经分析,此种传销手段属于新类型,应引起高度重视。该类犯罪的特点:
    一是以"资本运作"的概念替代实际商品,虚拟化特征明显。"无实物"传销案件中,犯罪分子不在传销人员当中销售实际商品,而是以"资本运作"的"经营理念"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单数"等虚拟载体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是经营成本更低,获利空间更大。"无实物"传销中,不需要制造、运输、保管、销售实体商品。在经营传销公司时,仅需投入宣传、人力等成本即可实施犯罪行为;同时,由于省去了与实体商品相关的各项成本,使得"无实物"传销具有比传统传销犯罪更大的利润空间。
   三是分工管理明确,但强制性不明显。在审结的"无实物"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一般分为五级三阶制,级别由高至低分别为经理、主任、科长、组长、业务员,并设立"网警"职务,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网络,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分工负责对新加入人员进行"资本运作"理念的讲解、培训、考试、寝室管理等工作。同时,在传销人员的管理上,不限制人身自由,不要求强制上课洗脑,相对松散的表象易让被害人接受,从而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据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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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