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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健全差错案件评定标准和追责机制
  发布时间:2013-11-21 09:15:37 打印 字号: | |

    为建立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监督审判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增强审判执行人员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的水平,近日,经天津二中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进行修订,以明确差错案件等级划分标准、责任追究程序等制度,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权的监督指导作用。主要内容有:
    一是划定五级差错案件评定标准。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结论分为无过错案件和有过错案件,有过错案件实行差错等级评定制度。根据案件不同的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将有过错案件从重至轻依此细化为一至五级。规定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五级差错案件的认定标准。
    二是审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确定差错等级。差错案件等级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根据审委会委员进行投票打分的情况,计算最终的平均分数,依次确定案件的差错等级,保证案件评查结果的公正客观。
    三是根据职权范围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差错案件的责任按照职权范围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人过错导致的差错案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二人以上或多个工作环节共同过错导致差错案件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应责任,并明确规定了由合议庭、庭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的情形。
    四是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追责程序。依据规定,监察室和干部处为追究差错案件责任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差错案件的相应责任人,并对应不同差错等级案件,采取限期调离法院、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停止晋职级资格、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或全院通报批评等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以落实有过错案件责任的追究。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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