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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从三方面入手做好涉及市场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3-11-19 09:54:02 打印 字号: | |

    市场管理者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对市场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热点问题。由市场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能够促使其加强管理、完善市场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从而达到净化市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为进一步做好此类案件审理工作,依法确定市场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天津二中院从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天津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全和发展。
    一是依法明确商场管理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厘清市场管理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讲,市场管理者的侵权责任不属于直接侵权责任,而是帮助侵权,即为侵权行为提供条件和便利。从市场管理者的管理义务角度出发,一般将市场管理者的义务分为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义务和明知侵权后的补救义务,前两者在实践中较难具体把握。例如,市场管理者是否审查了商户的营业资质、是否制定并实施了日常的管理、巡查等。对于第三项明知侵权后的补救义务,法律事实更容易确定,应当成为确定市场管理者不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重要内容。权利人发现市场的商户存在侵权行为并通知市场管理者之后,如果市场管理者未能采取责令改正等有效措施,导致侵权商户重复侵权的,应当认定市场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或便利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管理者侵权责任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明确,该项法律责任的范围也不宜过大,赔偿数额也应当同其不正当履行管理责任相适应。审理中须查明权利人是否就侵权事实通知了市场管理者、市场管理者是否采取了有关措施、相关市场的商户是否实施了重复侵权行为等。如果权利人并未向市场管理者通知侵权事实就直接起诉市场管理者,就不应当由市场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确定市场管理者的赔偿数额等应当充分考虑权利人和市场管理者利益的平衡,其赔偿数额应当与其未履行管理责任相适应,尤其是在权利人仅起诉市场管理者,而没有起诉直接销售侵权商品商户的情况下。
    三是积极调解,促进合法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案件审理中,通过释明法律责任,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原、被告就今后如何共同防范和应对市场中的侵权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积极督促市场管理者加强市场的监管与巡查,使涉诉案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落到了实处,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法律的规制和指引作用。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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