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严格落实代理人资格审查制度有力维护法院公正司法形象
  发布时间:2013-11-19 09:46: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受理一起个人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案件承办人核对各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时,发现人力资源公司的代理人为天津二中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更换代理人,避免了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天津二中院公正的司法形象。
   上诉人葛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XX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上诉。承办法官在审查各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时发现天津市XX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天津二中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其声称是天津市XX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但是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天津二中院决定,该陪审员不能作为天津市XX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并通知该公司及时更换新的代理人。最后,本案得以继续正常审理,既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又维护了司法公正性。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