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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进一步规范涉港澳台司法事务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3-10-30 12:19:1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实现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和规范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市高院《关于规范涉港澳台司法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部署,近日,天津二中院印发《关于规范涉港澳台司法事务工作的通知》,对涉港澳台司法事务工作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相关职责范围。确定由民三庭作为涉港澳台司法事务的专门机构,并指定一名专办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民三庭负责上级法院交办以及本院辖区法院承办的涉港澳台来访出访、会议研讨、项目合作、人员培训等司法交流事项的协调、审核、报批以及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专办员则具体负责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核、司法文书转递、司法协助案件登记、统计、督办、指导、调研等工作。
    二、完善具体办理程序。司法协助送达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应在30日内完成。对于不能提供协助的,应书面报高院民四庭并说明理由;未经高院审核同意,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协助。司法协助专办员对相关部门提交的司法协助请求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加盖院章,及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三、建立档案登记制度。涉港澳台司法事务专门机构建立司法协助登记制度以及司法协助档案制度。办理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保存三年,办理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据院信息) 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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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