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姚奎彦:努力提升审判工作的社会效能 助力美丽天津建设加快推进
  发布时间:2013-10-29 14:24:46 打印 字号: | |

    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关乎天津的永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建设美丽天津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美丽天津”离不开“法治天津”的有力支撑。如何围绕着调整产业结构、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来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社会效能,如何充分调动一切审判力量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多的“正能量”、“高能量”,提供更多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需要认真思考并要着力解决好的新课题。
    一、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和历史担当,人民法院须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来履职尽责
    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通过《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对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法院既面临新的挑战,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当前,天津发展已经站在新的起点上,进入向更高水平迈进的新台阶,建设美丽天津任务繁重而艰巨。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审判工作与美丽天津建设的结合点,主动融入全市工作大局。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自觉融入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围绕加快打造美丽天津来提升审判工作的社会效能。要不断拓展为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和保障民生、建设生态宜居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空间,优化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司法服务格局。要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行动”,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来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为各行各业同心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注入更多的法治思想内涵,畅通更多的矛盾化解渠道,提供更多的法律规则保障。
    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中央有要求、市委有决定、群众有期盼,时不我待。今年8月召开的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刚刚闭幕,市二中院立即行动,出台了《关于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17条保障措施涉及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审判重点的“点、线、面”,把市委关于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全面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17条司法保障措施既是向全院干警发出的“动员令”,也是二中院党组部署司法保障工作的“路线图”。建设美丽天津涉及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及时跟进美丽天津建设,需要全体法官自觉更新裁判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必须要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决克服片面服务经济发展而忽视制裁危害生态行为、忽视群众对高生活质量诉求的思想,必须要将服务转型升级、服务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融入全体法官的司法价值观。当GDP增长与生态文明保护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官必须要着眼紧务要务勇于担当、做出取舍,必须善于发挥司法的规范、指引和评价作用,在推动美丽天津建设的过程中,真正体现出对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对生态宜居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优势。
    二、统筹发挥人民法院三大审判职能作用,助力美丽天津建设的加快推进
    1、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优势形成依法治理的强压态势。
    市二中院司法管辖天津东部地区,包括中国经济增长第三极的滨海新区全部行政区域,且天津港、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国际机场、东疆港保税区等主要进出境口岸也全部坐落于二中院辖区。打击海关走私犯罪特别是打击“洋垃圾”、固体废物走私犯罪责无旁贷,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卡住危及天津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关口。今年2月份,海关总署部署了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打击洋垃圾走私的“绿篱”专项缉私行动。二中院依托建立的刑事审判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海关、检察机关开展了前期调研,加强了自身刑事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惩罚和预防废物走私犯罪为核心目标,对相关程序和法律问题统一了认识。早一刻打击犯罪,就能早一刻掌握司法保障天津生态安全的主动权。近日,市二中院又宣判了一起走私废旧橡胶颗粒犯罪案件,效率高、定性准、量刑严格,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法律的严惩。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对于此类案件,市二中院不仅注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同时注重承担社会责任,给公众一个交代。近日,市二中院宣判了一起采取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肉及制品等方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通过面向公众、媒体公开进行宣判的方式,联合《天津日报》、《今晚报》分别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实现了执法办案、发布信息、安全防范提示的统筹协调推进,严惩和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市民对政府社会管控能力的信心,宣示了人民法院建设美丽天津的决心、力度。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修复和保护生态平衡,对于走私濒危物种、滥砍滥伐甚至生态保护领域内的失职渎职等刑事犯罪案件,市二中院同样践行“零容忍”的标准,对于危害生态文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绝不手软,面对生态环境加速恶化的形势,任何人只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2、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天津建设营造优质司法环境。
    当前,市委、市政府坚持依法铁腕治污,全面部署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大力开展清新空气、清水河道、清洁村庄、清洁社区和绿化美化“四清一绿”行动。人民法院有责任、有担当。市二中院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治理这一紧务要务,与全市人民“同呼吸、共行动”,在民事审判领域整合了审判、执行和调研力量,做好了超前应对。依法审理排除妨害案件坚持智慧审理刚柔并济。在日常生活中,排除妨害纠纷通常表现为因私搭乱建、占用绿地等公共区域、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实施侵权行为等所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虽然标的不大,但矛盾激化现象突出。因此,二中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做到及时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加强诉前调解和案外协调,快速解决矛盾,确保清水河道、清洁村庄、清洁社区、绿化美化行动的顺利推进。我市“四清一绿”工程涉及公共设施改造、道路修建、管网输送等诸多项目,对人民法院创新建设工程案件审理思路、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审理此类建设工程案件时,市二中院已经制定了台账管理、审限倒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同时细化了裁量标准,规范了建设工程委托鉴定程序,在鉴定期限、次数、步骤和鉴定内容等方面分别做了细化规定,切实保证了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司法支持。
    调整产业结构、防治污染、保护生态是美丽天津建设的三项主要内容,而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则是有效防治污染、实现自然生态之美、人居环境之美的基础工程,否则,生态文明的可持续性就无法保障。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为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提供司法支持,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市二中院对于涉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企业的破产案件,坚持及时、审慎、高效的审判原则,特别是坚持了淘汰落后产能与保护职工生存权并重的案件处理方式,既妥善处理了债权债务纠纷,减轻财政和行政管理负担,又积极协调解决了职工工资、福利和安置问题,彰显了司法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独特作用。
    《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提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科技含量,降低资源消耗,减轻环境压力,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市二中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优势,通过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强化了对新能源、低碳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专利技术的司法保护,支持了企业战略转型,对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产生了激励效应。二中院始终坚持对重点经济发展领域、国有企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定期深入企业了解生物、化学、机械等前沿领域的专利技术发展,积极应对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了对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促进了生态观光农业发展。
    人文行为之美、生活幸福之美是美丽天津的重要组成元素,而“衣、食、住、行”则是人民群众对其生活品质最现实的考量。过去,由于我们重视经济发展速度和税收保障,对一些商业领域的不良甚至违法问题的处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至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经营失信、尔虞我诈”,甚至于参杂使用有毒有害配料的商业不良现象已经泛化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假冒伪劣商品的肆意流通,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健康、生命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市二中院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同以往,不仅注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也同时更加注重“规则之治”,通过依法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灵活适用法律,不仅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为文明经营规则、文明行为准则的确立提供了司法保障。
    3、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构筑生态宜居环境司法保护的绿色屏障。
    在加强生态宜居环境的司法保护过程中,市二中院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了金钱罚与行为罚并重的生态保护新路径。今后凡涉及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案件,在依法高质高效审理环保、水务等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加大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同时,要通过下达“管护令”“补植令”“修复令”等责令督促的形式,支持行政执法部门提升执法效果,强化司法裁判在修复生态环境过程的社会责任。针对环境保护案件通常涉及企业、政府和公民等多方利益,要比其他利益主体单一的案件复杂的特殊情况,二中院探索建立了环保案件统一集中管理模式,为解决跨区域环境司法难题,消解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机制保障。针对环境保护案件新特点,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环保合议庭,通过构建审执一体工作模式,来提高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水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期统计、调研工作,为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构建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让审判工作不断释放出社会效能。
    依靠机制内生驱动,依靠机制外谋推动,科学实用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是审判工作不断释放出社会效能的重要保证。市二中院依托多年来构建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了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依靠审判管理指标调控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评估和审判态势分析,全方位检验了司法产品质量,及时发现了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正了审判方向,提高了司法能力,确保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各项工作不走偏、不失位。依靠案件督查督办机制,对影响美丽天津建设的重大、敏感案件加大了督查督办力度,督促相关审判部门依法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依靠民事二审速裁机制,着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依法高效解决了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绿色农产品企业、排除妨碍等涉诉纠纷,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建设美丽社区创造良好司法环境。依靠审判辖区内执行联动机制和异地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盘活了存量资产,保障了清水工程、绿化工程、净化工程和重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美丽天津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各环节需要加强沟通,统筹联动。市二中院通过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来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积极适应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形势,充分认识本院对滨海新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责任,建立了与功能区管委会的沟通机制,主动了解司法需求,提供专项司法服务,支持滨海新区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方面继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二是加强与环保、水务、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建立了环境执法信息与司法审判信息的交流平台,加强对河流、林业、湿地保护的司法服务力度,为环境行政部门不断增强执法刚性提供司法支持,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三是加强了与辖区区县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提高美丽天津建设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供了司法服务。四是针对环境治理跨区域、跨省市的特点,积极推进环渤海区域司法联动机制建设,努力为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提供司法保障。
    审判信息是人民法院独特的优势资源,其潜能的依法合理释放有利于美丽天津建设过程中各项举措的推行。市二中院高度重视和发挥这一优势,建立了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一是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加强了司法建议工作,通过数据分析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企业治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失职渎职风险,环保、水务存在监管漏洞,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二是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加强司法调研工作,高度关注科技创新、金融改革、环保产业、现代服务、都市农业、城镇化建设等领域新类型、多发型、群体型案件的研判,积极研究法律对策,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三是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加强了司法公开工作,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团体和个人提示法律风险,提供创新社会管理、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管理的司法对策。四是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加强了司法宣传工作,根据中央、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对涉及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十分关注的各类案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审判信息,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转变和提升,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美丽天津建设纲要》以科学发展之美、自然生态之美、人居环境之美、人文行为之美、生活幸福之美勾勒出了美丽天津的建设蓝图。人民法院必须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坚守法律底线,决不能为一时经济利益而遮丑护短,要以实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来不断提升天津的生态宜居指数、和谐幸福指数。  (作者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