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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强化分段合议 确保合议制度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13-09-24 14:41:5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全面督促合议庭成员深入了解案情、共同出谋划策和共担责任风险,建立群策群力、相互协作、责任共担、互相监督的合议模式,天津二中院尝试建立分段合议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合议庭合作优势,发挥每一位成员在解决案件疑难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改变以往审判实践中对合议时间规定相对笼统,以庭审后合议为主的合议模式,以制度明确合议时间、合议内容、合议目的、结果等等。庭前合议,即在庭审开始前,由合议庭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对于审判要点、争议焦点,通过庭审需查明的各项重点问题,当事人诉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情况等方面进行沟通讨论。凡一审(包括二审)疑难复杂案件,均实行庭前合议制度,必要时主管庭长参与,全面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为提高庭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庭后初次合议,即庭审结束后立即进行初次合议,对于事实证据不复杂的案件,通过庭后初次合议,明确该查明的事实是否查清,庭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核实的问题,结合案情是否应当调查核实,尚有疑点的问题是否需要补查或当事人补充证据等,确定下一步审理方向,督促承办人限期尽快做好相应事实证据的补充调查与核实。凡涉及现场情况的,一律要求合议庭,必要时庭长参加实地察看现场,使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有感性认识,并拍照作为证据入卷备查。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以现场现状进行确认为认定结果,有效避免当事人为各自利益故意编造现场事实的情况发生。
    判前实质合议,对于事实和证据清楚明确的案件,可以将庭后初次合议与判前实质合议合并进行,保证最短时间内做出判决。对于事实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通过补查、补证、看现场,并再次开庭质证认证的案件,则需在判决宣判前再进行一次合议,合议庭成员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发表各自意见,并对各自发表意见负责,由合议庭做出最终合议结果。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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