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16 15:21: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院执行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顽疾,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践踏了司法权威,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近日,天津二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行动,抓住新规实施前的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新规,目前,天津二中院已向36名转移、隐匿财产、恶意对抗执行的"老赖"发出通知,并向最高法院报送了相关情况。
    天津二中院此次采取的措施包括:先后制定《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风险提示书》,并多次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对现有案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甄别。对具备暴力威胁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六种情形的36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风险提示书》,对限期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信用惩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对外公布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案件信息等;同时向本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除继续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外,还将由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信贷融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失信被执行人有单位的,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通过上述措施大幅度缩小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失信被执行人只有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影响。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还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最终对形成诚实信用的整体社会风尚起到引导作用。
    下一步,天津二中院将同时加大对曝光活动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力促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并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反规避执行一项长效机制抓紧抓好。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