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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进一步加强案件宣判时说理释法工作
  发布时间:2013-09-04 15:11:5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对说理释法工作的重视,切实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与效果,近日,天津二中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宣判时说理释法工作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加强对案件宣判时说理释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将案件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如实记录。要求各审判庭做好案件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的说理释法工作;承办法官应与书记员共同进行案件宣判,不得以裁判文书送达代替案件宣判,并指导书记员将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如实、详细记入宣判笔录,入卷备查。
    二是将案件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纳入定期评查范围。案件评查部门对各审判庭案件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进行定期评查与通报。定期评查的案件范围为天津二中院宣判结案后引发"三访"、上诉(刑事一审案件除外)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相关部门每月汇总数据报送案件评查部门。案件评查部门的定期评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撰写评查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明确将说理释法工作失当案件认定为偏差案件。案件评查部门发现案件存在法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说理释法工作或说理释法工作存在明显失误的情况,应确定为偏差案件。凡确定为偏差案件的,由监察室、干部处和审判监督庭负责组织约谈。
    四是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纳入审判业绩考核。宣判时的说理释法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考核,作为法官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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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