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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二中院知识产权案被评为“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发布时间:2013-08-14 11:18:54 打印 字号: | |

   
图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委派中国地区负责人专程来天津二中院表示感谢

      2013年8月7日下午,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委派中国地区负责人专程来到天津二中院感谢该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依法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高度称赞天津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精神。同时,该案还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评为“2012—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2012年12月6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诉至天津二中院。经天津二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的涉嫌使用近似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的8640双运动鞋被天津海关查扣,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经天津二中院审查,与传统侵害商标权案件所使用的方法不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系在“耐克钩(图形)”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部分,尽管最终呈现的图形与“耐克钩(图形)”具有较大的差异,但合议庭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中只有“耐克钩(图形)”部分被牢固的缝合在鞋体上,而增加的其他部分却未被缝合在鞋体上,并可以轻易地被撕去或者脱落,一旦增加的部分被撕去或脱落,所呈现的标识与“耐克钩(图形)”完全一致。面对此种新的情况,天津二中院法官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认为考虑到“耐克钩(图形)”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对“耐克钩(图形)”商标进行如此特殊的处理并非意欲使用某种新的标识,而是意图使用“耐克钩(图形)”标识,否则,所增加的部分应当被牢固缝合于鞋体之上。遂认定,涉案鞋品系采取掩人耳目之手段仿冒耐克公司享有权利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侵权之故意欲盖而弥章。最终,天津二中院依法认定被告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天津二中院判决生效之后,该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评为“2012—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表示,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过去对于采取类似隐蔽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先例,导致包括耐克在内的多家国际知名品牌维权难度增大。本案有理有据的论理和令人信服的裁判,为引导权利人保护自身权利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同时,本案不仅对耐克公司,也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维权树立了标尺、提升了信心,并称赞有像天津二中院这样的一支专业扎实、办案公正、实事求是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必能为保障天津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裴跃 施小雪  摄影、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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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