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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加强合议庭工作机制建设 从源头上防止“名合实独”
  发布时间:2013-07-05 15:14:45 打印 字号: | |

    合议庭是审判权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解决好"合而不审"、"合而不议"、"名合实独"问题,对于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强化合议庭职能作用,天津二中院以健全合议庭工作机制为重点,通过建立合议庭随机组成模式、强化合议庭监督制约、明确合议庭共同责任等措施,从根本上保障了合议制的全面、有效落实,实现了从形式合议向实质合议的转变,促进了天津二中院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均衡发展。
    一、 加强合议庭工作机制建设的背景
    (一) 合议制民主评议的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合议制的民主评议、集体决策功能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审判工作中,有些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个人办案压力大,在合议庭长期固定模式下因相互之间过于熟悉、信任而放松履职要求,因此出现"复杂案件简单化评议"、"简单案件附和式评议"等不良现象,"合而不审"、"合而不议"、"名合实独"问题日益突出,合议制的"民主评议、集体决议"功能在落实中出现异化,成为瑕疵案件、偏差案件乃至错案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 合议庭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不充分,滋生了司法擅断和司法腐败因素
    在合议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如果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可能被滥用,形成"权力寻租",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因此,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要对合议庭的审判职权进行有效监督。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合议庭内部监督制约功能的弱化和外部监督制约力量的缺失,部分合议庭成员达成相互默契,搞个人专断,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合议庭各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蜕变为集体腐败,从而加剧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廉问题。
    (三) 合议庭庭审行为的不规范,损害了法院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内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合议庭的庭审活动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合议庭庭审行为不规范,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产生了合理怀疑,极大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究其根源,依然是现有的合议庭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没有形成对合议庭成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造成个别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司法作风较差,庭审驾驭能力有待提高。在庭审公开成为司法公开重要内容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合议庭行为、发挥合议庭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合议庭工作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 在合议庭组成阶段,变长期固定为定期随机,强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普遍采取了固定化的合议庭组成模式。然而,此种模式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和问题:一是几名审判人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合议庭工作,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因"面子"、"人情"问题而"默契办案",导致"合而不议"、"名合实独"等不良现象;三是合议庭之间相互封闭、成员长期固定,不利于法官之间交流办案经验和技能,优势互补,共同提高。为了从根源上消除合议庭组成固定化模式的弊端,真正发挥合议庭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天津二中院采取了在审判庭内随机选出合议庭成员的随机化模式,在全院推行"一季度一随机"的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机制。
    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既保持了审判的专业性,又避免了固定化模式的风险,符合当前的司法实际,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同时,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打破了以往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在制度实施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对法院相关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和冲击。就此,天津二中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一是以责任清晰、职责到位为目标,明确合议庭管理职责。在合议庭内部管理中弱化取消审判长的行政管理职责,审判长只管事不管人,同时明确主管庭长既管人又管事、人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工作原则,采取"属人管理"方式,主管庭长与所属审判长、审判员管理固定化。二是以精细管理、系统管理为理念,转变审判管理方式。进一步细化庭前证据交换、排期开庭、合议、审判长联席会等环节的流程管理,并重点明确了合议庭组成变化前后的工作衔接要求,同时,还将排期开庭的相关工作放在审判庭系统和全院系统内,在审判庭内专人统一协调排期开庭,提前通知和公布开庭信息,在全院进一步加强法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庭的使用效能。三是以优化配置、考核到人为要求,改进人员配置和考核方式。在人员配置上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审判长和书记员、速录员的搭配固定化以及审判员与书记员、速录员搭配固定化。在绩效考核方面,为了适应随机组成合议庭工作的需要,将原有的以合议庭为单位变更为以审判人员为单位,将审判质效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审判人员,实现"任务到人、指标到人、责任到人"。四是以统筹有序、协作到位为原则,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了专职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流程,保证了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相关工作信息的反馈和事务的协调,为该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以配套完善、效益最大为标准,改善相关硬件条件。天津二中院专门腾出利用率不高的房间作为合议室、询问室,配备相关设施,加强场所管理,同时加大信息化保障力度,促进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软件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有效改进和融合。
    (二) 在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变重点控制为全程监督,促进合议职权规范高效行使
    合议庭工作贯穿于每一起案件审判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对整个"司法产品"的质量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改变以前只重视评议环节,而忽视庭审、文书等环节的监督方式。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合议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合议庭内部的监督。经过逐步探索,天津二中院形成了事前规范和事后评查相结合,合议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覆盖庭审、评议和文书制作等主要审判节点的合议制过程监督体系。
    一是健全完善合议庭工作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的规定》、《关于规范合议庭评议和庭审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议制度的通知》等制度规定,尤其是重点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程序,保证了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促进了评议过程的高效规范。为了适应"案多人少"的形势要求,实行"简案简议,繁案精议"的合议庭评议原则,在评议时针对案件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评议要求,这样既提高了评议效率,又能集中精力歼灭"疑难杂症",从而保证了合议庭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防止出现"复杂案件简单式合议"、"简单案件附和式合议",评议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结果,还包括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的事项。为避免合议过程流于形式,天津二中院加强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要求书记员必须对合议庭成员发言进行"原汁原味"地记录,如实还原评议内容。天津二中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评议规则。
    二是建立健全合议庭庭审评查制度,严把"庭审质量关",防止出现"合而不审"、"庭审走过场"问题。庭审评查工作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评查案件范围包括评查日之前所有存档的案件庭审活动。每次评查时,先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评查委员会现场通过软件随机抽取若干庭审录像,然后评委会成员集中观摩录像,统一评议打分,现场统计分数确定等级,最后由研究室以每期通报的形式公开庭审评查成绩,以专门走访的形式进行意见反馈,以定期分析报告的形式对庭审评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通过"通报-反馈-总结",指出庭审不足和改进方向,推广优秀庭审技巧,将庭审评查的效果辐射到日常每一场庭审活动中。
    三是建立健全合议庭评议评查制度,严把"评议质量关",防止出现"合而不议"、"默契合议"问题。为保证"充分议、全面议、真实议"的严格落实,天津二中院建立了合议评查制度,对评议笔录是否"原汁原味"记录、合议过程是否存在"合而不议"问题进行评查。合议评查包括定期评查和非定期抽查两种工作形式。定期专项评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一季度审结的案件为评查范围,各庭总体评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每位审判人员的被评查案件不低于两件。非定期抽查一般根据一段时期内审判运行中的突出情况,对于"合而不议"问题进行专项评查。在针对发回改判案件进行评查时,也将合议环节纳入评查范围。合议评查工作以查阅案件卷宗、调查谈话等方式进行。凡是在评查中发现存在"合而不议"问题的案件,不论案件实体处理是否正确,一律评定为偏差案件,并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同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要求。
    四是建立健全合议庭文书评查制度,严把"文书质量关",防止因文书质量问题损害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每月由专职评查部门对当月全部结案文书逐案评查。文书质量评查内容以文书的说理性为重点,要求文书说理应当遵循认证严密、论证充分、逻辑严谨、繁简适当、表述准确的要求,全面展示案件的裁判思路、逻辑推导以及法理和法律依据,使当事人的观点、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认真回应,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定期向全院通报文书评查情况,提示注意问题,明确改进方向。
    (三)在合议庭责任追究阶段,变个体责任为共同责任,强化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提高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和团队意识,天津二中院明确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凡确定为偏差、差错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承担同等责任;在评查中发现文书存在问题的,合议庭成员对文书质量共同承担直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案件评查部门将合议庭"合而不议"问题纳入案件质量等级的评查范围,对可能存在"合而不议"等合议庭不充分履职情况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凡经评查确认为偏差案件的,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和评查部门进行"三方约谈",并责成合议庭撰写书面报告,交干部处备案,记入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综合考量因素,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三、合议庭工作机制建设的效果
    (一)对合议庭的监督制约得到有效强化,预防了腐败风险,促进了司法廉洁
合议庭定期随机组成机制通过合议庭成员的常态化流动,去除了"熟人社会"因素,变被动监督为有效预防,建立了一道屏蔽人情干扰办案的防护网,有效消除了固定化模式下的腐败风险;合议庭全程覆盖、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防止了权力滥用,确保了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正确行使,减小了司法腐败的机会和空间;合议庭共同责任机制强化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政意识,使合议庭全体成员依法办案、拒腐防变从被动变为主动,从自发变为自觉,形成了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局面。合议庭工作机制成为近年来天津二中院着力打造的"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十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天津二中院被市纪委确定为我市党政机关反腐建设典型进行推广。
    (二)合议庭的民主决策功能得到真正落实,提升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
经过不懈努力,天津二中院构建了一套以审判长为核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共同负责的合议制运行模式,使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合而不议"、"名合实独"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合议制集体、科学、民主决策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有效预防了错案的发生。总体上看天津二中院存在"合而不议"问题的案件呈持续、大幅减少趋势。近一年来天津二中院共随机抽取1052件案件进行评查,占同期已结案件的16.14%,有6件案件被认定为偏差案件(天津二中院对差错案件分为偏差、差错、错案三等),总体偏差率仅为0.57%。合议庭审判职权的规范高效公正行使,进一步提升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自2008年起,天津二中院审判质效连续五年创历史最好水平,在全市同级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中连年排名第一。今年1至5月,各项审判管理指标继续保持优质、高效、均衡的良好运行态势: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0.16%,立案变更率为零,裁判文书差错率0.93%,二审开庭审理率97.06%,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100%,均保持历史最好水平,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执行天数、当庭裁判率等均衡结案相关指标全部同比呈增益效果,信访投诉率从0.15%下降到0.02%,一年以来进京非正常访案件为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持续向好。
    (三)庭审活动和文书制作得到全面规范,树立了司法公信,提升了司法权威
庭审质量问题得到各审判庭的普遍重视,各庭纷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庭审水平,实现了"庭审准备更加充分,庭审程序更加规范,庭审形象更加良好,庭审思路更加清晰,庭审驾驭更加熟练,庭审秩序更加井然"的预期目标。庭审工作的改观直接表现在评查成绩上,最初常见的"中"等评价逐渐被"良"等评价取代,近期大部分参评庭审基本保持在"优"等评价,截止到目前全部37件参评庭审的平均优良率达91.89%。同时,近年来裁判文书制作在达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无重大错、漏、别字等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文书的裁判说理进一步强化,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裁判文书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审判质效指标来看,天津二中院裁判文书差错率持续低位运行,并始终低于全市和全国法院平均水平,今年1-5月份裁判文书差错率为0.93%,同比下降了0.28个百分点。
    (四)全体干警的责任意识得到明显提升,转变了司法作风,创造了良好工作氛围
通过开展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工作规范化等一系列举措,庭长、审判长的管理职责得以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管理方式实现了从粗放型、自由化到精细型、系统化的转变。同时,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尤其是除承办人以外的其它成员,对待每一起案件均能做到庭前认真阅卷,庭上积极参与,庭后充分发表意见,认真校对文书,耐心答疑解惑,体现出良好的司法作风,受到人民陪审员、旁听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称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合议庭良好工作氛围的带动下,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呈现出互学互帮、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据院审判研究)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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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