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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强化四项措施保证鉴定环节公正高效进行
  发布时间:2013-06-27 11:22:16 打印 字号: | |

 

     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于法院准确认定事实,做出客观公正判决具有重要作用。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也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否能得到应有回报,质量问题是否能得到及时发现修复,财产所有权应否得到所有者的归属。然而,在以往实践中,屡屡发生因鉴定环节的偏差导致审理周期过长、审判结论瑕疵、甚至个别案件审判走向失控的情况,引发当事人合理怀疑。在有的鉴定环节中,双方当事人都设法通过关系找到鉴定单位领导或鉴定人,希望做出对自己一方更有利的鉴定结论,以人情关系左右鉴定结论。针对上述情况,天津二中院强化四项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审判。
一是鉴定材料经法院组织质证认证后,由法院移交鉴定机构,保证基础数据客观公正。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私自将鉴定材料移交鉴定机构的情况,使得当事人有机会更换鉴定基础材料,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最终结论,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私下交流的几率,容易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为此,天津二中院统一执法尺度,要求本院及辖区法院所有鉴定材料,均先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经法院认证后,将认证后的鉴定材料经法院移交鉴定机构,既保证了鉴定基础数据的客观公正,又避免了鉴定机构与当事人的私下不当交易影响鉴定走向,增强了鉴定环节的公信力。
二是明确规定鉴定时间,随时沟通督促,最大限度缩短鉴定时间。由于鉴定环节主要由鉴定单位进行操作,可控性相对薄弱,有的鉴定单位甚至将鉴定材料束之高阁,拖延鉴定时间,影响案件及时审结。为此,天津二中院要求在鉴定委托书中,明确提出鉴定时限要求,即一般情况下,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其他鉴定一个月内完成。此外,委托鉴定后,审判人员定期和鉴定人联系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了解鉴定进度,督促鉴定机构尽快作出鉴定意见。
三是初审鉴定意见初稿,保证鉴定结论符合客观实际,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实际,甚至远远超过原告自己最初的主张,从而使得一方当事人贸然要求增加诉请,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严重质疑,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天津二中院要求承办法官首先对鉴定意见进行初审,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客观规定,是否符合当事人诉请要求。对于严重偏离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鉴定意见,及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了解产生原因及客观性,从而保证鉴定意见能够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更有利于高效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四是严格委托鉴定审批程序,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天津二中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一审建设工程(含土方量)等案件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对送达与证据交换、质证与评估鉴定等委托事项的确定、主管庭长审查与委托、保持与中介机构联系与结果的及时复核、质证与质询等程序,每一步骤和环节都从时间、程序、责任等予以细化和明确。承办人、审判长以及庭领导,绝不能受一方当事人之托,授意、暗示引导鉴定机构人员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结论意见。对此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依法处理。从而保证鉴定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有序进行,有效避免人情干扰和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审理进度和审判质效同步提升,努力提高案件公信力。(据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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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