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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五项举措杜绝"合而不议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正能量"
  发布时间:2013-06-20 14:38:03 打印 字号: | |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方式,对于防止司法专断、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名合实独"、"合而不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合议制功能作用的发挥。从2008年起,天津二中院创新审判管理思路,改进审判管理方式,从五个方面着手,逐渐探索形成了一套系统规范的合议职权运行保障机制,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审判质效指标连续五年创历史最好水平,在天津法院系统案件质量评估中连年排名第一。
    一是创新合议庭组成模式,防止利益共同体的产生。固定化合议庭组成模式由于长期合作因"面子"、"人情"问题,容易产生"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等不良现象,甚至形成利益小团体,导致集体腐败。为此,天津二中院创新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工作模式,在组成合议庭时,每个合议庭成员均以机选方式随机选出,并且每三个月更换一次。主管庭长与所属审判长、审判员管理固定化,在合议庭内部管理中取消审判长的行政管理职责,审判长不管人只管事。改进人员配置和考核方式,主要分审判长和书记员、速录员的搭配固定化以及审判员与书记员、速录员搭配固定化两种,由各审判庭根据实际采用。在绩效考核方面,将原有的以合议庭为单位变更为以审判人员为单位,将审判质效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审判人员,实现"任务到人、指标到人、责任到人"。完善软硬件保障,开发了随机组成合议庭软件,对合议室、询问室等加强管理,配备相关设施。
    二是细化合议庭评议环节,保证合议过程高效规范。针对"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天津二中院实行"简案简议,繁案精议"的合议庭评议原则,在评议时针对案件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评议要求,保证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为了防止出现"复杂案件简单式合议"、"简单案件附和式合议",天津二中院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合议庭评议案件事实、证据采信以及适用法律等情况时,先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先由审判长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结果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根据评议的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通过明确评议原则,规范评议行为,细化评议规则,为保障评议工作质量、提高评议效率奠定了扎实稳固的基础。
    三是"原汁原味"记录合议笔录,真实反映案件评议情况。为避免合议过程流于形式,天津二中院加强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要求书记员必须对合议庭成员发言进行"原汁原味"地记录,如实还原评议内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由书记员或速录员当场进行记录,笔录内容应当真实反映评议情况的原貌,不得将案件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中的内容简单分成几部分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在评议笔录上即时签名。对于后补制作的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应当拒绝签名。
    四是开展合议情况专项评查,确保合议不走过场。为保证"充分议、全面议、真实议"的严格落实,天津二中院建立了合议评查及定期通报制度。合议评查包括定期评查和非定期抽查两种工作形式。定期专项评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一季度审结的案件为评查范围,各庭总体评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每位审判人员的被评查案件不低于两件。非定期抽查一般根据一段时期内审判运行中的突出情况,对于"合而不议"问题进行专项评查。在针对发回改判案件进行评查时,将合议环节纳入评查范围。合议评查工作以查阅案件卷宗、调查谈话等方式进行。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通报一次,同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要求。
    五是建立责任共同追究制度,加大制约惩戒力度。为杜绝"形合实独"现象的发生,天津二中院明确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凡确定为偏差、差错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承担同等责任。案件评查部门亦将合议庭"合而不议"问题纳入案件质量等级的评查范围,凡经评查确认为偏差案件的,将由监察室、干部处和评查部门进行"三方约谈",并责成合议庭撰写书面报告,交干部处备案。同时,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分别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字,并入卷备查,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案卷时对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签字不全的,不予归档;裁判文书层级签批过程中,院、庭级领导在文书草稿上进行修改或批注意见的,也要将该草稿一并入卷归档。(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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