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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纠纷案件呈类型化快速增长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06-20 14:34:05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企业借款纠纷案件在商事审判中占有很大比重。近几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借款纠纷同比增长快速且集中且呈现类型化特征;其中一个企业债务人被多个债权人同时起诉的类型尤为突出,应予以重视。
    一、企业借款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此类型案件中一个债务人引发多起诉讼,且标的数额大,易引起社会关注。此种借款纠纷的企业债务人往往资本雄厚、波及范围大,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一旦被起诉,信息被迅速扩散,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也相应随之起诉,社会影响巨大。二是此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某一债务人企业的破产不仅仅是这个企业的终结,而且会导致下游企业的运营停滞,给整个产业链带来连锁反应。同时,企业破产后,大量职工的安置问题亟待解决,为社会安定问题埋下隐患。三是此类型案件的债权人大多数为国有银行。如果企业破产清算,现有资产通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不能回收贷款,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企业借款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是经济泡沫形成时期,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促使新企业不断生成,特别是一些资金密集型企业如钢铁企业等大量涌现。该类企业的产品是这时期备受青睐的融资抵押品,形成了这类企业多贷款多债权的局面。金融危机的到来迫使债权人和银行要求债务人追加抵押或提前还款,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现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将出现大面积无法还款同一时间被追债的现象。二是银行或大型国企等债权主体,在市场繁荣时期,对债务人资格、抵押物价值的审查和评估不够严格,所贷款额常常大于抵押物价值;伴随着人情债、关系债的发生,一些不良债权悄然存在。三是企业出现资金运转不周状况时,债权人急于追索权利,致使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使企业没有生还的余地。
    三、相关建议
    一是立足于服务经济大局,司法审判尽可能给予债务人生存发展空间。坚持能动司法,利用多元化调解方法,通过合理的调解方案给予企业一定的缓释空间。如制定双方能够接受的分步还款方案,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或财物、技术抵销欠款等,保障债务人企业的生存,不断深化能动司法,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共赢。   二是银监会在银行清欠债权时可适当介入,做好诉讼前的矛盾化解工作。如制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还款计划,弱化矛盾,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尤其是企业债务人有多个债权并存的情况下,既不能使企业有机会超贷、滥贷,也不能在企业资金紧张时不留余地,使企业消亡,这些都不利于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此外,各行业协会应对企业进行良性引导,促使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如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经营,避免盲目扩张,合理规避风险,防止市场动荡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继而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导致整体经济环境陷入不良状况的发生。(据院信息)编辑: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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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