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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法官分析新型金融产品交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3-05-13 16:26:21 打印 字号: | |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开始了积极有益地尝试,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但是在繁荣发展的背后,也透露出一些隐患和问题。从涉诉案件看,均是发生在新型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区分界定、操作模式、风险分担等方面,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资者对新类型产品不甚了解,承受损失能力差。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有稀有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纠纷,他们大多是投资者通过广告宣传的介绍入市的,对交易所提交的合约文书、风险提示、交易规则、入金出金等均一知半解,甚至没有仔细阅读,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是会员制单位与交易所的关系定位不明确,造成二者关系不清,索赔对象不明。新型金融产品不同于以往产品,如股市是投资者直接与证券交易所签约,直接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关系,投资者清楚款项流向和交易对象;而新型金融市场投资者有的是与交易所的会员制单位签约,不是直接与交易所签约,容易造成交易对象不确定,款项流向不知情的情形。
   三是交易所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介绍金融产品的特征、规律以及操作规则、风险等。在目前投资渠道不宽泛的情况下,交易所夸大赢利、缩小亏损,促使得投资者盲目跟风,将大量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以期获取高额利润,往往造成投资损失,产生纠纷。
   四是主管机构对新型交易市场或交易所缺乏前瞻性指导。虽然市场主体应当由企业做主,经营规则也由市场定夺,但是毕竟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属于新类型交易,普通百姓甚至一些公司经营者也未必清楚其中复杂的内涵和交易规则等,加之主管机构的指导、引导作用没有及时到位,很容易发生交易纠纷。
   二、对策建议
   一是金融交易所要加大新型金融产品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使投资者较全面了解所从事的金融产品交易规则和风险等。确保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从事各类金融交易。
   二是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入市前要接受专业培训和指导,理性分析赢利与风险,深入分析自己的现状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减少不该发生的损失。
   三是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在成熟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对于新生事务必须建立完善的行业指导意见,做到有规可依、依规行事、违规必究。
   四是主管机构应加强督导力度,适时给予指导。主管机构要密切关注新生事务的发展动态和方向,及时督导各交易场所的实际运行,必要时可以现场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金融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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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