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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记录之一】“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3-04-28 14:59:43 打印 字号: | |

刘希婧

背景介绍
    天津麻花与天津狗不理包子、耳朵眼炸糕并称“天津三绝”,其中“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品牌是秉承传统工艺的百年老字号。“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始创于二十世纪初,经过1956年公私合营以及企业名称的数次变更,如今生产销售十八街麻花企业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
审理情况:以叙述性方式突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2009年,桂发祥公司发现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麻花包装上印有“正宗天津麻花”、“津门一绝”、“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字样,且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认为其擅自使用桂发祥公司的驰名商标,又在宣传中故意进行捆绑,使消费者误认为景林祥公司或其产品才是“正宗”、是“天津麻花一绝”,或是与桂发祥公司有紧密联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景林祥公司诉至天津二中院。被告景林祥麻花公司辩称,“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的表述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权。
    合议庭通过庭审确定了本案的关键争议点:被告景林祥麻花公司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结合商标法立法目的以及具体法律规定认为,要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侵权,应该结合被控侵权人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进行判定。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对于商标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案中,“桂发祥十八街”商标中“十八街”虽曾为地名,属于第49条规定中的“含有地名”这一项,但经过原告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了广泛使用后,已与原告产品产生了唯一指代关系。“十八街”与“桂发祥”进行文字排序组合为商标,具有更强的显著性。被告在商品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字样,虽然采用了叙述某种事实的方式使用,但结合被告的叙述内容,加上“津门一绝”和“正宗”的表述,突出表示了自己的商品直接与原告的商标及商品具有实质性关联。
    合议庭深入剖析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原则,遵循“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的司法政策,认为被告在主观上有搭借原告品牌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以叙述性方式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使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产生误认,相信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具有相同甚至更好的品质,用以提升自己商品的信誉。因此被告行为属于以叙述性方式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2010年5月31日,天津二中院对原告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景林祥麻花公司停止使用带有“桂发祥十八街”、“津门一绝”字样的侵权包装物,在《天津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桂发祥麻花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案外追记
    “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商标侵权案是近年来天津地区影响深远的涉及老字号品牌商标权纠纷案件。以叙述性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判定,也是天津市首例判决。天津二中院始终立足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严格依据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政策审理,既注重保护老字号品牌的经营和发展,又立足天津放眼世界,准确拿捏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尺度,既不让流传百年的老字号品牌被侵犯、滥用,也不因为过度保护而扼杀新兴企业的发展机遇。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