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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分析影响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原因
  发布时间:2013-04-24 09:58:4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天津二中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29件,审理时间最短的20天,最长的438天(延长审限),平均审理时间为127天,虽然大多案件没有超过该类案件法定审理时间(270天),但比其他一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多出38天,高42.7个百分点。经分析影响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送达程序繁琐且成功率低。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八种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外商事案件送达却是非常困难,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案件只能公告送达,但时间长达六个月;在法律文书能够达到境外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下,有的境外当事人以文书未翻译为本国文字等为理由拒收;还有的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不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来,因此无法确定文书已经送达,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仍必须等待六个月的时间才算生效;如果按照外交或司法协助途径送达,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有的案件甚至需要一至二年,且成功率低,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是公证认证迟延提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公证、认证,或履行有关证明手续,对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提供相应的证明,由于证明手续只是附属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如果是疏忽所致,一般会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补正,造成了审判期限的延长。据统计,该院涉外商事案件有50%以上存在补正情况。
   三是庭审翻译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但对于外文书证的翻译,却并未规定是否应有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有的当事人自己进行翻译或者委托亲戚朋友翻译,对于那些非专业性材料,并且比较简单的外文书证,对方当事人还可以接受;但是比较复杂,涉及专业知识的外文书证,对方当事人大都不认可翻译的结果,而要求自行翻译或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造成重复翻译,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司法实践中,重复翻译的情况占10%左右。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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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