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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创新减刑假释阳光审判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发布时间:2013-04-22 10:55:11 打印 字号: | |

   减刑是对已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的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表现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减刑假释工作,不仅是重要的审判职能,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更是重新犯罪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减刑假释案件主要是采取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然后下达裁定书,这种方式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隐患。为了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对犯罪的矫治、预防和震慑作用,自2009年起,天津二中院以"全面审查、严格把关、加强监督"为着力点,在减刑假释工作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推出了减刑实质性审查、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全面加强审判监督、开展社区回访帮教等四项措施。经过四年来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对减刑假释裁量权的有效监督,保证了减刑假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了对重新犯罪的防治,实现了审判效果和社会管理效果的有机统一。至今,该院共审结减刑案件12405件,假释案件476件,裁定准予假释的罪犯没有一例重新犯罪。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散襄军对该机制给予充分肯定。
   一、加强实质审查,确保事实全面客观。为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无误,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2009年开始,天津二中院深入监区对减刑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过与拟减刑人员进行面对面谈话,根据他们的犯罪类型、刑期及罚金等情况,从思想认识改造、劳动技能培养、获得奖励证书、罚金缴纳情况、日常亲属接见、减刑出狱后打算等方面进行询问审查,从而对拟减刑人员的认罪悔罪、改造情况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和判断;同时,把入监随机向管教干警和同监人员取证纳入到审查环节,通过与其询问交谈,获取拟减刑人员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的表现及有无立功等更多的信息,为裁准减刑提供更多依据。通过实质审查,进一步查清了拟减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既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教育引导其他犯人积极改造。
   二、施行公开听证,扩大司法审判影响。2009年,天津二中院突破传统假释案件的书面审理模式,创新了进入监狱公开听证审理模式。在监狱听证庭审包括十二项程序,主要是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假释建议书、罪犯陈述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管教干警就罪犯的服刑情况发表意见、同监罪犯对被提请假释罪犯的服刑情况到庭作证、合议庭向听证参加人进行提问调查等。通过公开听证和开庭审理案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切实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其他罪犯亲眼目睹和旁听审理的整个过程,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更加信服裁判结果,极大地调动了他们主动改造争取假释的积极性。
   三、强化全程监督,促进司法公开透明。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不仅从程序上接受监督,还邀请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审理。裁定减刑假释前,在监区张贴公告公布拟减刑假释人员的名单、原判刑期、拟减刑期、悔改表现情况、减刑和假释依据及理由。公示期间为三天,设置专用意见箱及举报电话,接受执行机关干警以及同监人员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举报,增强了对拟减刑假释人员审理裁判的监督。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安置帮教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服刑人员参加旁听;庭审过程中,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抽签,随机抽选作为证人的拟假释人员同监室服刑人员名单,充分体现开庭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群众参与的广泛性。通过庭审公开,使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走进监狱高墙之内,全面监督审判过程,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四、开展回访帮教,实现监管无缝对接。对于已假释人员,天津二中院开展了回访假释安置帮教工作。以大港区所辖8个社区矫正机构为试点,对假释人员进行回访帮教,通过与假释人员面对面谈话,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的评价,了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状况以及其在假释考验期内接受监管改造的具体情况,有效防止对他们的管理脱节,减少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据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反映,辖区内接收的该院裁定假释人员均表现良好,服从监管,认罪服法意识较强,能够积极主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自谋职业,社区群众对其接受度较高,没有出现不良社会反应。(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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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