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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法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发布时间:2013-04-08 09:49: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商品房预售类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天津二中院速裁审判庭近三年共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767件,约占速裁案件的18%。商品房销售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且容易引起群体性不稳定因素,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却无法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矛盾。就购房者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利息和违约金案件而言,法院只能是通过审判活动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给付义务,并不能根本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案件判决后,败诉方并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案件大多会进入执行程序,且由此导致购房者拖欠物业费等新纠纷的产生,双方之间的矛盾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化解。
   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约难以界定。认定房地产地产开发是否存在违约一般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来确定,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则应依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虽然商品房预售的合同文本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但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往往是由资历雄厚的开发商所聘请的资深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在现有框架内做出的种种规避风险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游离于合法与否的边缘,使得法官不易判断房地产开发商的履约情况。
   三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的保障存在着巨大问题,购房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购房者在预购商品房时最多看到一个样板房,更多的只有户型结构图和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材料,因此,当购房者经过漫长的等待,看到现房后才发现自身对广告的理解与开发商存在较大差异,购房人若要追索逾期交房和预期领证的违约责任,则要担负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往往也不得不接受现实,从而严重影响购房人权利的实现。
   四是群体性诉讼多,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绝大多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因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而提起,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大多是成栋的销售期房,如果出现不能按期交房、延期办证等问题,关系到小区内众多购房人,他们就会联系起来,一起维权,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另一方面, 如法院支持延期交房的利息和违约金,那么先前未起诉的购房者也会选择起诉,由此就会产生连锁反应。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对违反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
   二是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预售合同中,标的物虽然处于在建状态,但双方关于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和户型设计还是有约定的,国家对房屋的建筑质量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开发商交付时出现标的物瑕疵问题而引发纠纷,其原因在于开发商不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往往利用预售合同设下陷阱,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就会因为这些内容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而利益受损。
   三是双方交易地位不对等。开发商掌握着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充分的市场信息,购房者在交易中往往被对方占据了主导权,不仅要接受各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而且提前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也失去了选择自由,开发商可以依靠已经取得的房款进行房屋建设,既达到了融资目的,又转嫁了风险。
   四是我国购房者自身法律知识比较匿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多数购房人在拿到现房后,对发现任何问题往往 选择了与开发商协调或者自己承担损失,即便打算诉讼,在举证能力上也无法和开发商相比,而且通常难以承受长期诉讼带来的精力和财力的消耗。(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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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