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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3-01-06 11:15:42 打印 字号: | |

   审判长联席会议是天津二中院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问题,探索建立的审判部门内部咨询机构,为促进审判质量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该院专门出台《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定(试行)》,从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提请程序、召开程序以及跨部门召开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审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内容:
   一、会议讨论案件范围。审判长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各庭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探讨审判中疑难的法律问题,协调、统一各合议庭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共有二十一种,主要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拟改变公诉罪名(重罪改轻罪)的;涉及鉴定等重大程序问题的;拟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等。
   二、会议提请操作程序。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由审判长申请,庭长同意后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审判长没有提请,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庭长决定提交的,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并由部门内勤人员统一进行登记,按照提交先后顺序或案件紧急程度进行安排。
   三、会议召开具体流程。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庭长决定和主持召开,审判长出席审判长联席会议,所涉案件合议庭成员列席。讨论案件顺序为汇报人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具体的争议问题与分歧认识,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参会人员向合议庭成员自由提问,讨论案件,并按照级别高的后发言的原则,分别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对会议讨论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审判长联席会议可以采取定期召开例会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庭长与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存在认识分歧的,需将案件报分管副院长。
   四、其他规定。在处理以下案件时,可以跨不同审判部门组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即涉及不同审判执行部门的关联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需要立、审、执共同协调配合的案件;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跨部门审判长(执行长)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跨部门审判联席会议由院长、分管副院长主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合议庭较少的审判部门,可实行审判长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庭长决定。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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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