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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加强建设工程类案件调撤力度 保障施工人员平稳迎新年
  发布时间:2012-12-26 16:02:10 打印 字号: | |

   春节临近,为保障施工人员平稳迎接新年,天津二中院加大对一审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调撤力度,努力通过和谐手段调和开发方、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矛盾,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至12月上旬,在已审结的11件一审建设工程类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件,调撤率达45%。近日,又有一起原告起诉、被告反诉的一审建设工程案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审结,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12月5日,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电梯项目钢结构工程A标段和B标段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合同项下工程内容,总价款5200余万元,同时约定了履行期限、工程款支付方法等事宜。由于双方对于工程增减项、工程质量和决算存在争议而成讼。建筑公司诉至二中院要求判令被告电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电梯公司则以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及办公楼玻璃幕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支付欠付工程款,同时反诉建筑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58万余元。由于本案涉及A、B两个标段的合同,均存在工程款争议,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情况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增减项、工程延误期限、工程质量状况均争议极大,案件一度处于难以调和状态。面对此种情况,二中院承办法官一方面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劝慰工作,在帮助双方理顺无争议部分的基础上,释法阐明各自行为存在的不足,从而将矛盾弱化、分解,使双方能够放低姿态,平心静气解决矛盾。另一方面认真查清案件事实,多次到工程现场进行勘验,并到建设档案馆查找资料,尽量还原客观事实真相,以证据说话,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在外地,存在诉讼不便的现状,承办法官反复通过电话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帮助双方分清利弊,对于争议事项逐一分析、探寻双方均认同的解决方法。最终,在索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电梯公司一次性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390万元,建筑公司承诺对该工程增加保修期一年并达成新的维修协议。该协议既解决了开发方工程质量的实际困难,又使得施工方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工程款,保障实际施工人安稳迎新年,双方当事人合理利益均得以维护,双双到法院送交撤诉申请,此案圆满审结。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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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