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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分析家庭成员之间房产纠纷案件特点
  发布时间:2012-12-17 16:09:53 打印 字号: | |

   由于近年来房产价值飙升,加之城市旧房改造、农村城镇化建设等带来的巨大拆迁利益的驱使,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约占同类型案件数量的半数以上,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且该类案件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调和难度大、息诉服判率低等特点,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近日,天津二中院对该类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案件特点
   1、案由覆盖广泛,牵一发而动千钧。从二中院已受理案件来看,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涉及所有权确认、共有权确认、居住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纠纷等案由,覆盖面广。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往往存在一案涉及多案的情况,如确权纠纷会迁出返还原物纠纷,合同效力纠纷会引发权属争议等等。此外,绝大多数房产纠纷往往是分家析产、继承、离婚等案件的前置或关键环节,有牵一发而动千钧之势,所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绝不能就案办案,而必须前瞻后顾,考虑周全,谨慎处理。
   2、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调和难度极大。房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且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受巨大利益的驱使,夫妻之间为争房产感情破裂、兄弟姐妹之间为争遗产关系恶化、父母子女之间因房产分配不公矛盾加剧、家人亲友之间因房价上涨互不相让。而一旦这些"家丑"外扬到法院,就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当事人之间丧失了亲情纽带的连接,对立情绪严重,反目成仇,调和难度极大。而且,有的亲属在此案中败诉,因为咽不下一口气,又想方设法寻找其他理由重新起诉,形成新的纠纷,且矛盾不断加深,案件更加难以处理。
  3、证据意识薄弱,极易引发非理性信访。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当事人往往基于亲属关系的紧密性,出于对彼此的信赖,不会充分考虑交易的风险,行为的后果以及救济的措施,更很少会预先留存证据,因此很难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而证人证言往往也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亲属或朋友,与双方均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强弱难以认定,从而导致法官在诉讼中难以查明客观事实。而一旦法官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即使判决合法,无法获得或少得利益一方当事人也很难息诉服判,甚至长期进行非理性信访。
  二、对策建议
   1、针对个案分析解决,平衡双方权益利益。对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不能单纯追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裁断,而应集法理、情理、道德等多种因素于一体,客观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求,针对个案,想思路、出对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方法,逐一解决各个家庭的内部纠纷,在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寻求最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渠道。
   2、加强联动协调,充分发挥有效调解力量。对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如果仅仅按照一般民事纠纷,从法律角度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判断纠纷的对错,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案件处理结果。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法官一方面要给予更多的感情疗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心头的伤痕;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民意民情,充分发挥亲属、村委会、居委会等有效力量进行联动调解,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耐心疏导,消除隔阂,以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3、增强舆论引导,树立和谐的社会风尚。一方面加强和谐家庭的宣传力度,弘扬家庭成员之间诚信互爱、互敬互让、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家庭氛围,紧密亲情纽带,发挥榜样效能。另一方面,加强家庭成员之间房产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以案释法,释明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提供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群众心服口服。(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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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