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运用调解化解纠纷 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新机
  发布时间:2012-09-30 15:41:15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在近日审结的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帮助面临危机的企业赢得发展新机。

  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注重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为标准,优先选择能够促进双赢的措施,坚决防止因司法行为不当,导致影响企业发展甚至企业关闭破产、工人失业,以及由此引发新的不稳定问题,努力把负面效果降到最低。

  天津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有限公司,安置下岗职工近百人。2007年,该公司与第×绣花厂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第 ×绣花厂提供院落内房屋及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某服装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及管理工作,第×绣花厂向某服装有限公司输送工人50名,某服装有限公司每月按时给第×绣花厂工人发放每人不低于900元的工资,该协议有效期十年。2008年,因本市相关政策需要,双方经营所占用土地所有权由第×绣花厂的上级单位某集团公司回购,但仍由第×绣花厂管理使用。

  2011年1月,某集团公司将该经营土地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转让。并于2011年5月经公开拍卖程序,与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某集团公司将涉诉标的物产权有偿转让给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某工程有限公司进入涉诉场地进行场地的平整及房屋建设,某服装有限公司以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该院落及建筑物的原状态,第×绣花厂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以某服装有限公司与第×绣花厂签订的《合作协议》未经某集团公司备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为由,判决驳回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服装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二中院。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如若仅就法律规定而言,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该结果将使得某服装有限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企业生命岌岌可危,大量下岗职工将面临再次失业的危险,极易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帮助企业化解危机,避免连锁不稳定情况发生,承办法官积极想办法、出措施,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了解到某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涉诉场地院内建筑的四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这一背景情况后,承办法官反复约谈双方当事人,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深入做好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待该钢结构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后,某服装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的调解协议,促成双方今后的合作发展之路。双方当事人均对该院服务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稳定的做法表示感谢。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