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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著作权纠纷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9:39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规律,通过审判发现,不少知识产权涉案当事人之间拥有较为固定、长期的合作背景或潜在合作可能,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仅可以分化双方矛盾,集中利益优势,还能在案件解决中达成长期合作协议,有利于涉诉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合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日,天津二中院成功调撤27起涉及图片发行权、复制权纠纷案件,涉案的所有企业均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实现了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

  27起涉及图片著作权纠纷的原告均是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包括天津数十家企业,均因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而被起诉。原告诉称,其是美国GETTY 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Photodisc品牌相关所有图像,并有权在中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GETTY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Photodisc品牌图像的行为提起独立的诉讼。自2010年始,原告发现天津多家企业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企业宣传手册或宣传广告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侵犯了原告图片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利,故诉请法院要求数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二中院法官庭审前仔细分析案件特点,准确把握原告一致,被告间相互比较的心理状态,从调解可能性最大的被告身上找突破口,争取形成连带效应,做到调解一个解决一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有关证据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共同点,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主要谈共同利益、谈将来合作,暂时搁置矛盾纠纷,先行缓解矛盾冲突,为建立良好的调解环境打下基础。庭审中,承办法官重点就被告辩称的原告享有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不充分以及原告诉称的国外单幅图片标价过高的事实和理由,积极寻找调解机会并提出最合适的调解实施方案。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践行二中院在实践中总结的"五步调解法",不放过每一个环节的调解机会,不厌其烦地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在侵权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着重就使用单幅作品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协商,以实现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目的。最终促使原告与数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27起涉图片的著作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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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