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审结驰名商标海底捞商标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7: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审结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香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点菜单、订餐卡、餐巾纸盒上使用"海底捞"商标,构成侵权,二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被告某香锅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5日期间,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点菜单、订餐卡、餐巾纸盒上使用"海底捞"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中使用"协成海底捞"招牌的饭店与原告"海底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餐馆等服务,且被告使用"协成海底捞"商标与原告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必然会使消费者对标注"协成海底捞"餐厅的服务来源发生混淆,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未出席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海底捞"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2007年4月14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海底捞"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海底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拥有的"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侵害其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

  2011年12月21日,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员对某香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并制作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被告所使用的宣传单、消毒毛巾套装、筷子套、火锅点菜单抬头、午餐代金券抬头以及预打单抬头等处以特殊字体突出使用"协成海底捞"字样,完整的包含了原告所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底捞"文字商标,致使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被告突出使用"协成海底捞"字样的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给被告带来更多利益,并给原告造成声誉上的降低或经济上的损失。二中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海底捞"字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现已将企业名称变更,故不再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的民事判决。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