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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6:5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近期,天津二中院研究制定了五项措施,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保全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加强学习,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院相关规定和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做到依法、合理地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积极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二是综合审查,合理确立保全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不局限于现金担保,在选择决定接受的担保方式时,严格按照该院关于保全担保种类、适用范围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

  三是区分情况,慎重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该院对保全对象的先后顺序以及保全方式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慎用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合理采用"活扣"、"活封"等促进当事人双方共赢的保全方式。

  四是遵守流程,提高保全工作效率。严格遵守保全工作的流程时限要求,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执行,并将保全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五是强化纪律,做好内部层级审核。对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和实施,既要遵守保全工作的程序性规范要求,还要按照内部层级审核的权限,经合议庭评议,层报庭长、分管院长审批;保全措施实施后,还应将保全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分管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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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