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就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提出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2:5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法院整体执行能力,加强辖区法院间执行协作,交流执行工作经验,分析、研究执行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在和市高院执行局、辖区各法院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天津二中院就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提出四项新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统一协调的"大执行"意识。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由高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模式,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必须搞好中院辖区的统一协调,在认识层面、工作层面和实践层面不断适应新形势"大执行"体系的迫切需要,扭转执行工作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防止推诿扯皮消极懈怠情况发生,促进天津市法院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的整体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执行实务"新课题"研究。一是如何正确解决当前执行激访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执行信访接待工作有时不能做到位处于应付和停留在走完执行程序、机械套用法条上,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二是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善待执行信访当事人问题。防止出现另一种倾向,就是绝不能非法迁就或无原则妥协,不得违反司法解释规定,向信访人作违反法律且难以兑现的承诺,更不得创造恶劣先例而助长非法闹访和缠访,形成闹而优则赢的社会心态,必须守住信访执行的底线。三是牢牢盯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出现的新动向。如,利用银行内部操作及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制造长期租赁和转租的问题。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转移资产问题。坚决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

  三、进一步搞好立审执衔接的规范化建设。从审执实务看,立审执无缝隙衔接还存在着问题。比如说,判决内容与实际标的物不完全相符及财产范围模糊,同一执行财产被数个案件重复保全,审理程序中保全时限与执行程序、立案出现空挡等。同时,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旨在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要"肢解"执行权;评估拍卖环节耗时致使办案周期延长。因此,应强调审判业务庭在审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也要在判决时或者在调解结案时尽量让当事人当庭付清。实践证明,裁判的公正率与案件执行的强制率有着一种对应性的联系。裁判的公正率越高,执行强制的适用率则越低。综上,确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审执相互衔接的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立审执三环节相互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一是立执配合。主要是对诉讼和执行风险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对财产保全工作做到位。二是审执协作。在审理阶段能调解结案的要尽力调解结案,但也不能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或久调不决,尤为重要的是要强调提高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率,调解时注意提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于调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或者在调解协议中增加限制性条款,以保证调解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确实需要判决的案件,注意依照《民法通则》108条的规定,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判决分期履行,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特定标的物,在庭审中务必查明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状况和实际占有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特定物被转移和灭失。对于相邻权纠纷的案件,要合理确定排除侵害方式,同时强调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评查阐述裁判理由,增强说服力和可接受度,还要明确告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法律后果。特别强调对质效指标的考核,必须把审判阶段自动履行率纳入进去,使审判人员真心重视审执兼顾。三是执审互通。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必须注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立案庭或者有关审判庭已有案外人就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进行过审查处理,该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异议的,应慎重受理。对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代不明,表述不清而无法执行的,应及时与审判庭沟通。对明显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委会研究,使执行工作朝着社会化、职业化方向前进。 (据院信息编辑:杨建梅)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