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2刑更384-393号
本院于2024年9月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刘涛、龚强、孙银裕、绳宝凯、徐文博、吴乐乐、王浩宇、田宇、何力立、王佳等1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124(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4年9月6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2刑更384-393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 意见 |
1 | 刘涛 | 19 | 天津市 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 | 有期徒刑六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四个月 | |
2 | 龚强 | 23 | 天津市 东丽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 |
3 | 孙银裕 | 31 | 天津市 西青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 |
4 | 绳宝凯 | 22 | 天津市 河西区人民法院 | 盗窃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未缴纳)有法院终本裁定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四个月 | |
5 | 徐文博 | 19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强奸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四个月 | |
6 | 吴乐乐 | 27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集资诈骗 | 有期徒刑五年 六个月,罚金60000(未缴纳)与同案犯李远亮共同追缴225877元(未缴纳) 有法院终本裁定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三个月 | |
7 | 王浩宇 | 27 | 天津市 蓟州区人民法院 | 诈骗 | 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退赔247805.1元(未缴纳)有法院终本裁定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四个月 | |
8 | 田宇 | 25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 | 有期徒刑四年,自愿赔偿被害人31万(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 |
9 | 何力立 | 27 | 天津市 武清区人民法院 | 合同诈骗 | 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曹建军55000,耕成公司265100(已全部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 |
10 | 王佳 | 22 | 天津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强奸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