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案例明确司法对于各种社会行为的判断,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引导公众循法而为。“谁闹谁有理”等观念之所以还有一定市场,或是因为部分当事人对自身权责利不够了解,或是因为之前的某些案例给了一些人不合理预期。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原告张某不配合安检人员安检被阻拦倒地受伤。其间,安检人员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正当行为。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阐明了正当履行职务者不承担责任的司法理念,对于引导公众遵守公序良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当社会遇到“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司法裁判必须亮明态度、辨明是非,如此才能成为引领社会风气、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近年来,一件件典型案例的判决,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同时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当人们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全社会就能形成遵法守法、崇德向善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官庄法庭的工作人员在中源乡三坪村审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周亮 摄(影像中国)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普遍增强,明确是非对错的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对司法结果的期待。比如,对于见义勇为,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才能鼓励更多人敢做好事、愿做好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保障了善意施救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更有保障。实践证明,在司法判决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衡量和判断司法工作的成效,既要看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司法的社会效果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比如,在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戴某某被确诊脑死亡后因医院进行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当司法回归本源,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就能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坚实堤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一个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回应群众对司法热点问题的关切,在价值层面昭示法治捍卫公平正义的宗旨,有助于坚定“法不庇恶、邪不压正”的决心和信心,强化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当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和现实,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法治中国的光辉将照亮每一个人。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