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2刑更587、588号
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请的对罪犯宋振华、魏华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4年11月6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2刑更587、588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 意见 |
1 | 宋振华 | 42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4年6个月 | 杨柳青监狱 五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9个月 | 减刑2个月 | |
2 | 魏华 | 46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0年 | 杨柳青监狱 四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9个月 | 减刑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