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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名买房”遇上“离婚后财产纠纷”?! 天津二中院能动司法化解一起涉家事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29 08:43: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涉家事合同纠纷案件,一揽子解决各方当事人沉积多年的矛盾,彻底化解各方积怨,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案情简介

     案件中,张甲系张乙的父亲,张乙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张甲主张其系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2004年因其不符合贷款条件,借用张乙名义购买房屋,房屋虽然登记在张乙名下,但张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张乙与王某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乙将案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变更到王某名下,后2018年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全部归王某所有。张甲知道张乙将案涉房屋全部产权承诺归前儿媳王某所有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及张乙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甲名下。一审法院认为张甲借名买房证据不足,驳回了张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审合议庭经过审理了解到,除了本案,王某还在其他法院起诉张乙离婚后财产纠纷。购房后,张甲夫妇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张乙与王某结婚及生子也在该房屋居住至离婚,从购房款上看张甲通过首付和偿还贷款方式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张乙及王某婚后共同支付了剩余房款。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一方面,张甲已经八十多岁,该案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据认定存在困难,张甲有可能陷入老无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张乙和王某离婚后关系恶劣,张甲又因案涉房屋将张乙赶出家门,父子反目;王某和张乙离婚后因无钱买房只能住在郊区,孩子每天上学路途遥远,各方矛盾交织,通过诉讼方式很难根本解决。为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能动司法,将心比心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进行调解,数次前往天津市不动产中心进行调查,了解案涉房屋过户相关手续、过户费、税费等问题,为尽快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创造条件。

    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张乙给付王某房屋补偿款140万元,王某将案涉房屋全部产权过户至张乙名下,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王某也撤回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起诉。

该案的妥善处理,是将能动司法贯彻到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提供人:民二庭  吕琳超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