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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妥善调处2起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11-21 17:05:51 打印 字号: | |

“我向大家道歉,保证今后不再进行非法捕鱼活动,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护美丽的独流减河!”这是被告在接受法院调解后,在静海区独流减河湿地公园放生鱼苗现场公开赔礼道歉的一幕。

近日,天津二中院依法调处2起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天津二分检诉称,被告杜某某、房某某在2021年7月9日禁渔期内使用电击方式在禁渔区天津市静海区独流减河内非法捕捞野生鲤鱼、鲫鱼等,经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委托专家评估,被告杜某某、房某某分别造成渔业资源损害2803.35元、2878.26元。二分检起诉要求杜某某、房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出受理民事公益诉讼告知书。开庭审理前,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意愿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渔业资源损失。为了更好实现生态修复、纠正违法行为,法官依法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杜某某、房某某每人购买价值不低于3000元的鱼苗,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在独流减河进行增殖放流,同时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1月11日,二中院联合二分检、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独流减河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在渔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12万尾鱼苗投入河中,增殖放流的鱼苗采购费用全部来自2名被告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二中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不断优化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以更务实的举措守护绿水青山,为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及物种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

提供:民一庭  安香玉

制作:陈雪娇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