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2刑更557-562、594-597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李东福等1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李东福等10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1年11月23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1)津02刑更557-562、594-597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李东福 | 31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2 | 李树峰 | 26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3 | 李洪涛 | 3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3493.33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4 | 王亮 | 22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退赔267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8.10.23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5 | 黄扬豪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杨磊 | 24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7 | 祖未 | 30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8 | 王志东 | 22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9 | 周涛 | 32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10 | 解大伟 | 23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