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2刑更454-462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陈陈等9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陈陈等9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2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1年10月18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1)津02刑更454-462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陈陈 | 25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退赔4361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2 | 刘清楠 | 25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3 | 张猛 | 30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24847.5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4 | 单春富 | 22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5 | 林中甲 | 27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6 | 逄骏 | 31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7 | 赵明明 | 28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8 | 孙凤 | 31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9 | 梅东东 | 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